辽宁公办学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校长将被撤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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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1日13:42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8月1日电 据新华社报道,中国首个保护校园安全的省级地方法规——《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从8月1日起实施。即日起,校园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公办学校的校长及直接责任人将被撤职或开除公职,民办学校的校长及直接责任人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和教学工作。 《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共分为5章45条。其最大亮点是明确了政府对学校安全的责
学生的心理健康也作为重点内容写入《条例》中。《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学校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和障碍,防止和减少学生自伤、自残、他伤事故的发生。 学生在学校受了伤,赔偿问题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此,《条例》鼓励学校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所需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由政府或民办学校举办者予以保障,并以学校为单位支付。提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自愿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学校可以为办理保险提供方便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王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