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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规定,教育收费项目未公示不得收取费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6日09:36 云南日报

  新华社福州8月5日电(记者沈汝发)福建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都要将教育收费项目进行公示,否则一律不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福建省教育厅日前发出《关于做好教育收费公开公示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或通过其他方式予以公布;高等院校、中

等职业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等有条件开设校园网的学校,应将学校各类收费项目、标准、政策依据等在“价格服务进校园”网页或校园网上予以公布;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及没有设立“价格服务进校园”网的学校,要在原有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基础上,将收费项目、标准、政策依据等在校务公开栏予以公布。

  通知规定,未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教育网、校园网或政务校务公开栏内公布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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