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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附属学校聘“黑外教”受投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9日14:54 南方网
作者: 周志坤

    近日有家长投诉称,学费高达1.2万元/年的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附属学校竟聘用口音极不标准、也说不出“有些什么资格证”的印度人做口语外教。对此,广州市教育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外教队伍确实鱼龙混杂,但以往投诉较多的都是社会培训机构,没想到不合格的外教会进入到正规中小学。

    其实,在全国很多大中城市里,“黑外教”充斥于英语教学市场,已经是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了。例如,曾有报道披露,北京市教委每年接到中小学提交的聘请外教的送审资料仅100份左右,而实际上,在京从事中小学外教工作的人数远不止100人。

    对于外教的聘用,政府早有严格规定。在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外国专家局即已针对外教的聘用制定了相关规定,要求外教必须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以上;有两年以上相关教育教学经验;无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必须具有“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违反上述规定的,即为非法聘用,公安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终止外国人的任职,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限期出境。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可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并责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全部费用。

    上述规定不可谓不细,法律规定不可谓不严。然而,在现实中较为普遍的情况却是:只要鼻子大眼窝深,来旅游的也好,来留学的也好,即使没有相关资格证,都敢混迹于外语讲台。究其根源,在于审批权、处罚权的分割造成了法规执行的不力。根据我国外国专家局的规定,教育部门拥有雇用外教的审批权;而根据我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规,公安机关拥有针对非法雇用外教的处罚权。这样一来,在面对“黑外教”泛滥问题上,教育部门就会以我没处罚权管不了这事来推脱,而公安部门则会以外教有没有能力教学应归教育部门管理来回避。凡此种种,必然造成法规的执行不力,给“黑外教”以浑水摸鱼的空间。

    国家法规的修改、制定,非旦夕之事。可以想象的是,这种权力分割的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仍将继续。问题是,家长对娃娃学习外语的兴致很高,中国日益融入世界体系的现实也要求不断提高全民的外语水平,因此,处理泛滥的“黑外教”已是迫在眉睫。在实现这种审批权、处罚权合理的分离与集中之前,作为公共管理者,教育部门、公安部门理应放下狭隘的权限范围观念,为了公共的利益“联合办公” ,以压缩某些高鼻深目者滥竽充数的机会。

 (编辑:王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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