择校费赞助费要缴3%营业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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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1日09:48 大洋网 | |
(记者李妍 通讯员张莹、王媛媛、曾岚)记者昨天获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近日出台了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意见,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的有关政策再作细化,明确“择校费”、“赞助费”也要征收营业税。 广州地税局强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通知的有关政策规定自今年1月起执行, 市地税局强调,对收取学生的各种择校费、赞助费等不属于免税范围的收入,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并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3%营业税。但对教育机构取得来自单位或个人与营业税劳务行为无关的“赞助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例如:社会热心人士或企事业单位向教育机构公益性的无偿捐赠、赞助,旨在扶持教育事业发展的收入,不征营业税。 广州市地税局强调,各类学校和各学前教育机构的各项收入是征税还是免税,不是看机构的性质(公办或民办),而是看该收入的性质和形式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各类教育机构无论是否享受免税均应办理税务登记,并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 特别提醒 若有疑问,可致电12366-2咨询或登录广州地税网站www.gzds.gov.cn查询。 11项收费可免征营业税 包括: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小学、初中的 “书杂费”,普通高中的 “学杂费”,职业高中的“学费”,“实习实验费”和“教材课本费”。 来源:广州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