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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好事白做了? 一个见义勇为者的考试加分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21:06 沈阳网

  8月8日上午,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法院对我国首例公民为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对公安机关提起行政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作出的不予确认原告任建平见义勇为行为的复函,驳回任建平要求法院判定其就任事实成立和确认其救人行为属于见义勇为的诉讼请求。

  今年50岁的任建平是南平市检察院助理检察员,默默做了几十年好事不求回报的他

,为了儿子能在中考和高考加分,从去年开始为申请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奔忙。一年多过去了,他的行为仍未得到确认。不久前,任建平把公安机关告上了法庭,这是我国首例公民为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状告公安机关的行政诉讼。

  高考加分政策让他积极申请“见义勇为先进分子”

  任建平向记者出示了一份“申请人历年来见义勇为情况说明”,上面列举了他从上世纪70年代以来的救人事迹,共5次,“都能找到相关证人”,任建平告诉记者。“但任建平以前从来不宣扬这些。” 与任建平在一个办公室同事二十多年的丁某说。在很多熟人眼里,任建平不是那种做了好事就大肆宣扬的人。

  转变发生在2005年5月的一天,任建平无意中从报上了解到福建省的一项政策: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子女中考、高考加10到20分。“我当时被触动了。”任建平联想到正念初中的儿子,记起了2003年8月14日傍晚的一次水中救人经历。“当时和朋友在南平闽江支流湖尾河段游泳,听到有人拍打水面并大喊救命,四五米之处,一位妇女已开始下沉,她身旁的男子试图救助,但没能成功。我马上游过去,从她腋下托住两条手臂,用仰游的方式把她带到了安全水域。”当时这对男女没有表示感谢,但任建平并不介意,也没打算去认识他们以求回报。

  现在,为了儿子中考和高考能加分,任建平开始收集相关救人材料。2005年5月25日,他向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提出确认其见义勇为行为的申请。

  这样的行为算见义勇为吗

  2006年3月8日,任建平收到了署名为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的复函,复函将他的行为定性为“游泳中常见的互相帮助,互助友爱行为,应予以提倡,但不符合《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对申请行为不予确认。”3月27日,南平公安局延平分局又以分局名义出具了一份复函,指出由于被救人金某不认为自己当时处在危险状态,她和当时在场的丈夫都不认为任建平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分局对申报的见义勇为行为不予确认。

  延平分局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主任顾建军说,根据《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六条第四项规定,见义勇为行为需要“抢险救灾,舍己救人。”在界定一项行为是否构成见义勇为时,主要标准有两点:一是“险”,即生命、财产安全处于重大危险,如果没有见义勇为行为就会发生更为严重的后果;二是“勇”,即在危险之际挺身而出。顾建军列举了一个水中救人符合见义勇为行为标准的例子:去年夏天闽江发洪水,两个孩子在桥上玩耍时,一个孩子掉下河去,另一个孩子跳下相救,洪水滔天,两个孩子在水中漂流了几公里,江边一个渔民撑着渔船来到江心将孩子们救起。救人的孩子和两个渔民的见义勇为行为都得到了确认。从当时的情形来看,危险很明显,洪水中救人需要很大勇气。

  顾建军也指出,《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对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标准规定过于粗糙,欠缺可操作性,容易引发争议,应制定实施细则。

  被救人金某认为,任建平当时对她确实有帮助行为,但只是“伸手托了她一下,感觉不像是见义勇为行为。”她同时指出,是否构成见义勇为应该依照法律判断,她不能得出结论。任建平认为,深水救人本身就是一件很危险的事,救人者不仅需要良好的水性,更需要勇气和必要的救助技巧,难道非要受伤、致残才算有危险吗?

  2006年4月30日,任建平向将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告上法庭,并向法院提出三项诉讼请求:撤销延平分局出具的两个不予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复函;判定救人事实成立;判令延平分局确认任建平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这是我国首例公民请求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状告公安机关的行政诉讼。

  为儿子考试加分争评先进引起争议

  不论任建平的行为最后是否被确认为见义勇为,他确实做了好事,帮了别人。但当他事后积极谋求做好事带来的好处时,争议就产生了。

  福建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副会长李建生认为,对见义勇为者的子女中考、高考加分的政策是福建省首创,是为了鼓励、表彰见义勇为行为,而随着中考、高考的竞争日益激烈,一些低调的好心人变得狂热起来,积极谋求加分利益,这会扭曲见义勇为者的心灵,使其变得功利,离无私奉献的见义勇为精神越来越远。

  也有人开始质疑高考加分的合理性,南平市教育工委办公室主任吴邦建认为,“加分政策是一把双刃剑,不能因为人为因素影响公平。现在越来越多特殊群体要求教育部门给予政策倾斜,那些没有机会加分的考生怎么办?”

  福建厦门勤贤律师事务所曾凌律师认为,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无疑值得大力提倡、奖励,但以高考加分作为褒奖方式有可商榷之处,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在受教育权上的平等,地方政府人为设置诸多高考加分名目,确实会对此造成侵害。

  厦门大学法学院徐国栋教授近日撰文比较了中外见义勇为立法的差异。1991年到2004年间,我国35个省市制定了表彰见义勇为行为的条例、办法等,给予奖金、荣誉称号、长工资、晋级、子女就业或升学等方面的优待等,鼓励、促进见义勇为这一道德义务;国外许多见义勇为立法着眼于见危不救者的法律责任,见义勇为者在救助时所受损害的赔偿等方面,是将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义务,对见义勇为者没有那么多奖励措施。

  任建平认为,自己救人时并不知道有这项政策,不是为了私利才救人,现在了解到政府有这样的规定,去申请确认是合法权利。他希望法律能给予见义勇为者公正说法,不要让那些做了好事的申请者遭遇太多奔波,甚至不公正对待,毕竟,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是值得大力提倡的善举。

  法院判决公安机关重新认定

  今年6月5日,南平市延平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被告延平分局提出,任建平不服延平分局作出的不予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复函,于2006年3月29日向南平市公安局申请复核,复核等同于复议,现在该案还在复议中,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对正在复议中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法院应该驳回起诉。

  8月8日,延平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规定,见义勇为申请人对见义勇为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复核与复议不是同一概念;此外,条例对受理复核的程序、期限等未作规定,任建平向南平市公安局申请复核后,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指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行政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在本案中,延平分局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供作出不予确认任建平见义勇为行为的复函的证据,法院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依据,予以撤销。

  对于任建平提出的要求法院判定其救人事实成立和确认其行为属于见义勇为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根据《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规定,见义勇为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属于公安机关的行政职责,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能替代行政机关行使职责,因此,对于,任建平的这两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南平市延平分局见义勇为办公室主任顾建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不管判决结果如何,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是我国法制进步、公民权利意识提高的表现,也有助于行政机关更好的执法。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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