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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将享受国家扶持与奖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7日20:10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8月17日电(记者刘羊旸)记者17日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获悉,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享受国家给予民办学校的扶持与奖励政策。

  这是劳动保障部制定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的。

  劳动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说:“国家鼓励根据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对技能劳动者的需求及特点,引进体现国外先进技术、先进培训方法的优质职业技能培训资源。鼓励在国内新兴和急需的技能含量高的职业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这位负责人透露,办法中明确规定,中外合作办学者投入的办学资金,应当与拟设立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层次和规模相适应,并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且出具证明。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中外合作办学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这位负责人还表示。

  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举办其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取得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登记。登记后方可开展培训。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依法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

  此外,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可以在中国境内实施职业技能培训活动,也可以在中国境外实施部分职业技能培训活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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