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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下月起实施的新《义务教育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10:20 文新传媒

  最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昨天下午,参与制订该法的教育部法制办副主任张文对新《义务教育法》作了详细解读。张文指出,进私塾不属于《义务教育法》中规定的“入学”范围。此外,法条中明确规定,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开除学生。

  “私塾”不属“入学”范围

  近年来,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出现了“私塾”、“私学”等家庭教育形式,极少数家长不将适龄儿童送进正规的义务教育机构,而实行家庭教育。其教育内容大多以传统的儒学为主。为此,张文副主任明确表示,把孩子送进私塾等家庭教育形式不属于“入学”范围,家长不把孩子送到正规的教育机构进行义务教育,属违法行为。

  张文说,很多私塾、私学对传统文化的理解并不准确,如果只学这个,对孩子的综合发展来说远远不够。

  张文指出,法条中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入学”的“学”指依法经过相关部门批准的教育机构,并且其课程设置、老师资质都必须经过审核。“就近入学”侵犯选择权?

  新《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需在其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为此,不少家长表示不能理解,认为自己的选择权受到了侵犯。张文副主任解释,此规定的主旨是保证公共义务教育资源的分配权,这才是当下最亟需考虑的因素。

  张文说,就近入学是为了保证每个适龄儿童都有公办学校的一席之地。按照我国的现状,还不可能使资源分配权和家长选择权都满足,这一政策已经是最优化的方法。张文还提到,北京实行就近入学后,城市交通拥堵也得到了明显缓解,孩子花在路上的时间少了,自然也轻松不少。

  对于非本地户籍的流动人口子女,也应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其义务教育问题,并提供给他们和本地学生平等的待遇。义务教育禁止开除学生《义务教育法》中明文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同时将进一步完善工读学校的体制,对于实在无法管教、情节恶劣的学生实行特殊对待,但不能让任何一个学生失学。

  此外,法条中还规定,任何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不得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

 作者:杜宇;焦苇 来源:新闻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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