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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出台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10:50 中国徐州网

  中国徐州网-彭城晚报讯 (记者 王军 刘作霖 通讯员 汪二恒) 记者昨从市人事局获悉,我市日前出台了《关于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积极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非公单位就业和自主创业。

  基层就业优待多

  据介绍,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意见》规定,市区生源本科以上毕业生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户口可以留在原籍或在市区入户,人事关系由市、县(市)、贾汪区人才服务机构全面免费代理,并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提前定级等相关优惠待遇。工作满3年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流动到原籍或市区工作。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工龄合并计算。

  同时,从今年起,各级人事部门每年将有计划地选聘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就业。到城市社区就业的,其薪酬可由所在地财政和社区共同解决;到农村就业的,通过法定程序安排担任村党支部、村委会的相应职务,市、县两级政府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其人事档案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同时把这批人员作为将来补充乡镇、街道干部的重要来源,争取用3到5年时间基本实现全市每个村、每个社区至少有1名高校毕业生的目标。此外,鼓励我市生源高校毕业志愿者到农村服务。据悉,我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回地方后,志愿到农村服务的,由人事部门统一安排到乡镇开展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工作期间由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给予生活补贴,服务期满后,进入市场自主择业,由有关部门协助在本系统内推荐就业。

  凡在基层工作满2年的我市生源高校毕业生,由市人事部门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一次性进行定向奖励。在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评定。对报考

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以通过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聘)用。做出突出贡献的,纳入市高层次人才储备中心管理。

  支持到中小企业就业

  对进入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的毕业生,《意见》明确规定,其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成果申报等方面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同时,为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凡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接收毕业生,必须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并及时为其办理人事代理和社会保险,按时缴纳社会保险金。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各级人事部门及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将为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毕业生在档案管理、落户、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流动、养老、医疗保险、党团关系管理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的人事代理服务。

  鼓励自主创业灵活就业

  《意见》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为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高校毕业生以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将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毕业生开办私营企业,从事技术转让以及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内的,技术合同经市、县(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登记及税务机关批准,暂免征收所得税。经市、县(市)科技行政部门批准,由毕业生开办的独立核算的科技企业,所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营业税。对由毕业生自办或合伙进行的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畜、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等所取得的收入,可免征营业税。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由市、县(市)、贾汪区人才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个人人事代理服务,人事代理费第一年免缴,第二年减半收取。需要流动时,允许进入人才市场重新择业,人才服务机构为其办理转介手续。毕业生要求自主创业的,经市人事部门审核认定,发给统一印制的《徐州市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证》,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和《徐州市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证》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援助贫困生就业

  《意见》强调,要加大对贫困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市人事部门将对由有关部门认定的市区生源城镇特困职工家庭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本科以上高校毕业生,实行重点推荐,优先安置,保低就业的办法。按照面向基层、面向一线、专业基本对口或专业相近的原则,向有关单位进行专门推荐和协商安置。经市总工会认定的年度市级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或者父母双下岗困难家庭子女,以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子女均有资格申请。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将档案、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持有关证明到当地市、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国家关于失业人员就业的优惠扶持政策。对进行失业登记的毕业生,由各级劳动保障机构按规定免费为其提供相关就业服务。对因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者,由民政部门参照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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