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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规范义务教育办学 对经费保障等作规 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14:03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办学,促进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教育部日前发出《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

  《意见》要求,各地要依法加强省级统筹职能,落实县级政府规范办学行为的责任。各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因地制宜地制定和完善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有关规定,指导和督促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通知》指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负有规范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管理责任,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纠正各种违法的办学行为。

  《意见》要求,要依法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严格规范公办学校收费行为。各地要切实落实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把维持学校运转的日常经费和事业发展的建设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不留缺口。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建立之后,公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合理的办学支出要从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自行以各种形式向学生和家长收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清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坚决废止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的收费项目。

  《意见》对依法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切实加强教师管理提出了要求。要求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倡导尊师重教,依法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不断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努力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要坚决纠正一些教师把主要精力用于校外补课的错误做法。广大教师要为人师表,要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意见》要求,要依法加强督导检查,完善奖惩机制。要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的办学行为,同时,对依法办学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把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纳入到对学校的综合督导评估中。

  《意见》还对依法规范公办改制学校,切实维护公共教育资源;依法规范公共教育资源配置,不得举办各种名目的重点学校、重点班;依法规范教育教学秩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中国教育报 记者续梅王友文

  ■政策解读

  不得改变义务教育公办校性质

  自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实施之日起,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变相改变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性质,不得将公办学校出售、转让。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停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改制的审批。

  向重点学校重点班亮出“红牌”

  针对目前重点校、重点班屡禁不止的问题,教育部日前出台的《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要求,要依法规范公共教育资源配置,不得举办各种名目的重点学校、重点班。

  考试次数要严控 每天锻炼一小时

  确保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保证小学生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不少于10天,初中学生每学年不少于20天。《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对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执行国家课程方案提出了严格要求,各地不得随意增加考试科目的课时,也不得随意减少非考试科目的教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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