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校不得开除学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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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9日01:24 新京报 | ||
本报讯 (记者 郭少峰) 任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都没有开除学生的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连宁昨天称,如果学校违反《义务教育法》开除学生,要承担法律责任。 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连宁和信春鹰在人民网和新华网与网友交流时表示,新的《义务教育法》实施后,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他们当日还就上海“孟母堂”被取缔等问题做了解释。
受义务教育权利不能剥夺 李连宁说,接受义务教育是每个学生的基本权利,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基本权利不能剥夺,即使是一些可能会对学校秩序产生恶劣影响的学生也不能开除,可通过有关程序安排到工读学校接受教育。 根据新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政府或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李连宁说,从立法实践看,在条文里引入问责制这可能还是第一部法律,这条规定实际上是一个政治责任。 孟母堂值得尊敬但违法 针对上海“孟母堂”式的全日制私塾教育模式引发的社会关注,2位委员昨日也做了解释。李连宁表示,政府对孟母堂采取的执法措施符合法律要求。孟母堂这样的学校不能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要求,仅仅把读经作为唯一的或主要的教学内容。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首次就此问题做出公开表态。 李连宁表示,他对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积极态度表示由衷的敬意,也认为在我们中小学生里要加强优秀的传统文化教育,因为这是我们民族的根和魂。 他认为孟母堂私塾教育违法并不是因为孟母堂是民办教育机构。而是因为孟母堂未按照《义务教育法》设置课程组织教学,属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