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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择校费后 不得再收学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11:03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本报讯 社会关注的择校费有新政。从明年秋季开始,全省将统一高中择校费标准。择校费只能针对择校生收取,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学费;不得混淆借读生与择校生,即不得对借读生按择校生收费,也不得对择校生按借读生收费。

  据省物价局人士介绍,择校费统一标准为:省级示范高中每生每学期3000元,市级示范高中每生每学期2000元,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1000元。择校费中已包含学费,学校应按

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费。

  以往择校生收费问题引发的投诉很多,为此相关部门根据国家要求,对高中择校生实行“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擅自扩大择校生招收比例、降低录取分数线招收学生收取择校费,擅自提高择校费收费标准的,严肃查处。

  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将择校生纳入普高招生计划,统一向社会公示招生比例、招生人数和收费标准,统一按分数择优录取,统一办理入学手续。

  今后各地公办高中在被评为市级示范或省级示范高中后,学费和择校费需作相应调整的,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凡招收择校生的学校,要从择校费中拿出不低于15%的资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保他们不因贫困而失学。

  学校收取择校费,应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取的资金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或金库,统一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王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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