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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读义务教育法:法律体现“以‘学生’为本”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10:34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8月31日电(记者张宗堂、吕诺)近年来,校园重大突发事件致使学生伤亡的事件时有发生,针对这一状况,即将于9月1日施行的义务教育法对校园安全问题予以规定。

  法律规定,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

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法律还对教师的行为给予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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