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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读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要实现“均衡发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10:36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8月31日电(记者张宗堂、吕诺)“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即将于9月1日施行的义务教育法针对近年来义务教育发展中出现的“择校热”等问题作出有针对性规定,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

点班。

  对于违反这一规定的,法律规定,将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还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法律同时明确,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在特殊学校的经费保障方面,法律还规定,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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