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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07年公务员考试《申论》模拟试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10:36 大洋网

  一、 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是对应试者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的测试。

  2、参考时限:阅读材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资料,按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依次作答。

  二、给定资料

  [主持人]: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人民网视频访谈。今年9月1日,全国两亿中小学生将在新学期伊始迎来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百年教育,义务为本。为了便于大家了解该法,今天我们非常荣幸的邀请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连宁作客人民网强国论坛,解读新《义务教育法》,并就《义务教育法》实施的若干问题与网友进行交流。首先请两位与网友打个招呼。

  [信春鹰]:大家好。

  [李连宁]:大家好。我原来在教育岗位工作了20多年来,在这里也向我认识的和认识我的教育界的老朋友问个好。

  [主持人]:现在访谈开始。我们注意到新《义务教育法》非常强调公平均衡,请介绍一下这部法律的修订初衷?

  [信春鹰]:《义务教育法》是1986年7月通过实施的,20年来这部法律在我们国家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注意到近些年来,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其他一些相关领域的改革,使得我们原来的《义务教育法》有很多不适应新的社会情况的一些制度规定。

  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财政投入不足。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总量不足,是困扰我国义务教育的一个根本问题。本次法律修订这是最重要的关注点之一。

  第二就是关于素质教育。素质教育最开始是针对应试教育而提出来的。大家对素质教育都有很高的期待,随着时间的发展和推移,大家对素质教育认识的深化,现在对素质教育的内涵有了更为充分的认识,所以本次《义务教育法》的修订是明确地规定了素质教育总的指导思想。

  第三就是要解决教育发展不均衡的问题、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的问题。这个也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我们现在义务教育阶段很多问题都是由于教育资源分配和发展不均衡而引出的。所以这也是我们本次修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当然还有一些其他相关的问题,比如说校园安全的问题、教材的问题,总之我们这部法律的修订是站在立法为民这样一个角度,要回应社会在义务教育领域反映强烈的问题。

  [李连宁]:《义务教育法》过去实施的20年,解决了我们的孩子有学可上的问题。但是由于各地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差距比较大,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沿海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办学水平的差距越来越大,义务教育实施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起点,新的《义务教育法》的灵魂就是要把均衡发展作为新的《义务教育法》的一个根本的指导思想。而它的基本理念就是要通过新的《义务教育法》来推进教育公平。教育公平实际上是整个社会公平的基础。义务教育也是整个教育平等、机会平等原则实现的一个基础。所以新的《义务教育法》的一个核心和灵魂就是推进教育公平,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主持人]:新《义务教育法》第一次把素质教育写进法律,这部法律对素质教育提出了哪些具体的要求呢?

  [ 李连宁]:过去的《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就是解决我们孩子有学可上和有书可读的问题。我们现在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来实施义务教育,这次《义务教育法》就明确了义务教育实施素质教育的一个新的使命。在新的《义务教育法》里明确了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把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作为新的《义务教育法》的一个立法宗旨。在教育教学工作总的要求上,在义务教育的培养目标上,在义务教育的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方面,对推进义务教育都作了一些明确的规定。特别有一点很有意义的就是把改进高级中学学校的招生办法作为推进义务教育的一个重要举措。因为现在从小学到初中,幼儿园到小学,目的都是想上一个好的高中,进而将来有机会上好大学。由于我们现在的层层考试选拔,所以就使得竞争层层的压低。现在通过《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把高中阶段的学校招生办法进行重大的改革来促进整个义务教育素质教育的实施,这一点教育部门已经在做一些具体的制度上的改革推进。我觉得这是很重要的一点。

  [主持人]:有网友在问,我们的《义务教育法》如何保障贫困地区的儿童有学可上,结合这个问题,我还想问一下嘉宾,上学难、上学贵是当前的普遍现象,新《义务教育法》有什么针对性的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

  [李连宁]:上学难、上学贵的问题,是大家普遍关心的。但是不同区域的老百姓所关注的重点是不一样的。比如说在西部地区、边远地区、居住比较分散的地区,要走几十公里、上百公里才能找到学校,所以解决这部分儿童的上学难的问题,是要通过建立寄宿制学校,让他们有一个比较安定的、良好的受教育的条件。

  对于农民到城里打工,他们的孩子在城里上学,这也是一个“难”的方面,在这个方面,新的《义务教育法》就规定了,当地的人民政府要对外来人员的儿童,在本地区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平等的条件。过去,很多都是一些农民工或者自己办一些打工子弟学校,但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当地的人民政府要为流动人口子女在本地区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平等的条件。这也是很重要的一点。

  另外,实际上城里面现在关心的是上“好学”,就是上原来的一些优质学校难的问题,这里面就要通过扶持薄弱学校的质量,通过规范办学行为,让每一个孩子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来促进整个学校办学条件、办学水平和质量的均衡发展。来解决老百姓关心的难和贵的问题,特别是办学“乱收费”问题的治理,来解决这些问题。

  [信春鹰]:上学难、上学贵在城市里面,尤其是在义务阶段,主要体现在择校。为什么家长要择校?去花钱择校,就是因为教育资源的不均衡,你上了什么样的学校,和你出来的时候,学了多少东西,或者大家认为这个差距特别大。所以,如果能把均衡的问题解决了,这是根本的,这样才能解决“难”和“贵”的问题,本来义务教育阶段是一个素质教育,应该是均衡的,但是我们的问题是不均衡,这是症结所在。

  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难”和“贵”的问题还是解决不了。但是我们现在修订的法律里面,对于教育资源的均衡分配和向偏远地方、贫困地方倾斜。向弱势倾斜现在是法律的要求,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李连宁]:均衡发展里面,我觉得还有几个误区是需要注意克服的。一个就是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不是搞均衡化。现在日本、韩国教育的平准化已经显现出它的一些弊端,我们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时候,目的是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学校之间过大的差距,而不是“一刀切”。

  第二个促进均衡发展也不是要搞千校一面,还是要鼓励各个学校,办出自己的特色。

  第三个促进均衡发展也不是要把办学条件好的学校拉下来,而是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把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提上去。

  [主持人]:我们有网友问,《义务教育法》如何问责?新《义务教育法》引入问责制的意义在哪里?联系到这个问题,新《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政府负有首要责任,政府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失责,人大如何监督呢?

  [信春鹰]:在《义务教育法》修订里面引入问责制,具体是在我们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的第九条,应该说从我们立法实践来说,在条文里面引入问责制,这可能还是第一部法律。因为一般法律都有一个专章的法律责任,但那是一个法律责任,第九条规定实际上是一个政治责任。关于这个问责制怎么样来实施?我们在修订的时候,大家也有一些讨论,就是我们已经明确《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是各级政府的责任。有的政府没有依法履行职责,造成重大问题和影响义务教育的重大事件的时候,它要引咎辞职,这是一个很新的概念。当然,从实践来看,这个问责制,虽然法律上出现的不多,但实践上也已经有比较丰富的经验,比如在环保的问题上,在一些事故的问题上,我们实际上是有问责的,但是法律上的问责有两个很重要的手段:

  一个是公民的控告。就是我们现在第九条也明确的规定,“公民有义务,也有权利对不履行职责的政府官员提出指控。”另一方面政府也有责任,如果你在这个问题上出现了问题,就要引咎辞职。所以这一点我想是一个可操作性的条款,也希望我们每个公民在这个方面能够履行我们公民的权利,当发现有这样的问题,它是第九条规定的内容的时候,就应该提出来指控,提出来检举和控告,要求他承担法律责任。

  [李连宁]:加大义务教育的政府责任也是新的《义务教育法》一个大的亮点。过去我们在实施义务教育的时候,有一句话叫做“人民教育人民办”,把义务教育的很多责任都让社会来承担,包括农村义务教育发展通过捐资助学来承担。新的《义务教育法》就把义务教育落实在政府的肩上,特别是在体制上,在原来明确了义务教育以县管理为主的体制基础上,这一次又强调了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加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筹规划实施。也就是说,在加强政府责任总的决策里面,不仅是各级政府要加强责任,特别是省级政府和中央政府的责任,比以往的都更加强调。所以这也是实现均衡发展的一个对体制上的要求,然后由问责制支撑和保障。

  [主持人]:有网友问嘉宾,义务教育和教育产业化是否相矛盾?如何能统一?

  [李连宁]:这个问题可能前一段媒体一直在讨论,从立法这个角度来看,教育是一个公益性的事业。而义务教育在整个教育的事业里面,公益性又更加的鲜明。从义务教育的特征来看,有三个:一个就是它的普及性。要求每一个孩子都必须到学校来上学。第二个就是它的强制性。什么叫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就是你必须要来,你不来的话,你的家长要承担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家长必须把自己的孩子送到学校来。第三个特征就是它的免费性,义务教育如果是不免费的话,它的公益性就不可能贯彻到底,只有坚持义务教育的免费性,才真正能体现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在这次《义务教育法》的修改,从原来的不收学费,现在进一步规定了不收杂费,这就体现了在义务教育公益性的道路上,又往前迈了一大步。

  [主持人]:不收杂费、学费,客观上杂费是维持一个学校运转的重要保证,杂费取消后如何保证学校能够正常运转?

  [李连宁]:在这次农村地区的免收杂费的过程中,据有关方面所介绍的情况,确实出现了一些原来没有预计到的情况。就是我们原来讲的杂费,是维持学校运转的一些基本费用。但是由于一些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相当一部分的杂费拿去补贴了教师的工资或者津贴,在免收杂费以后,一方面学校运转的经费得到了保证,但是教师的一些津贴就出现漏洞,在这种情况下,各级政府应该在认真调查、研究、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承担起政府应当承担的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责任。不仅要保障义务教育的公用经费的开支,而且还要保障教师的工资和津贴的发放。在这一点义务教育已经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责任。它具有法律所规定的,不可推卸的责任。

  [主持人]:法律还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而实际上“校中校”仍然大量存在,对此人大将如此监管并制止呢?

  [信春鹰]:这个问题很重要,相信也是大家关心的问题之一,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第22条明确对这个问题作了规定。一个是要求性规定。就是要求县以上的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的均衡发展,促进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接下来是禁止性条款。就是不得把学校分为重点校和非重点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同时还规定了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这一条规定从本质上来说是促进教育的均衡发展,促进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从现实来说,它可能要直接冲击到现在大量存在的“校中校”,类似于这样的问题。当然我们知道,“校中校”的问题是我们公民意见非常大的问题,它有很多的危害,比如说,我们原来很好的公办学校,换了一个牌子,就所谓的“一校两制”,实际上是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本来它是一个国有资产,结果换了一个牌子变成一个私立,或者合作办学,这个利润就流向了个人的腰包,而钱是要从家长的口袋里掏的,这是非常不公平的一件事情。

  此外,因为有“校中校”,它对于教师队伍来说是一个很不稳定的因素。你在楼下上课,你可能是拿普通教师的工资,你到楼上去上课,那你就是拿很高的报酬。所以造成了教师队伍的不稳定。更为重要的是造成了我们社会的一些新的不公平,所以这个问题在《义务教育法》修订中是非常明确的。就是这个法律实施之后,这种现象必须清理。

  [李连宁]:《义务教育法》关于不得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这一条规定,针对性非常强。就是针对前一阶段基础教育领域在办学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偏向,作出了非常有针对性的规定。《义务教育法》实施以后,按照法律的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对原有的办学体制改革的学校,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和规范。按照新的《义务教育法》的要求进行调整。这样的话,在办学体制上,为学校的均衡发展,提供一个体制上的保障。

  [主持人]:在新《义务教育法》中有一条很受大家关注,就是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新法对此作出了什么具体规定呢?想请嘉宾介绍一下。

  [信春鹰]:关于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是我们本次修法的一个重点,大家如果看了我们的法律条文可以发现,本法修订之后的第六章,整个是关于经费保障的。从第42—第50条,42条是明确的规定国家要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予以保障。这里面有几个意思:第一个意思是义务教育经费要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保障。第二个也提出了财政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的目标和预算的标准。同时,还规定了义务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原则。这是关于保障体制。

  第43条是规定了学生的人均公用经费的基本标准。这里面要由国务院财政等部门制订学生人均公用经费的基本标准。省级政府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特殊教育学校的人均教育标准,特别提出来,特殊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要高于普通的学校。

  第44条是规定了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体制和各级政府应当分担的责任。接下来,还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为什么这样规定呢?主要是怕挤占的问题,怕挪用的问题,法律规定都是很有针对性的。

  接下来也规定了义务教育经费中财政转移支付这样的制度。财政对义务教育的专项转移支付既是我们现在在很多地方的一个实践,也是我们未来的一个方向,一个做法。所以这在法律里面规定的是比较仔细。接下来还规定了要设立扶持农村、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专项资金。因为现在义务教育不均衡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农村民族地区义务教育发展比较薄弱。要有专项的基金支持这些地区的发展。

  接下来就是对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在这里面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要严格按照预算,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挪用,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保障。很重要的一条就是第50条,可能大家关注到了,就是要对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和监督,要向社会公告。这个制度是一个很新的制度,这也是便于社会对义务教育经费的监督。从这样的一章规定我们可以看到,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国家财政保障范围,是一个非常系统的体制,应该说在这样一个体制下,我们的义务教育经费是有保障的。

  [主持人:]:新《义务教育法》9月1日开始实施,在这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人大将采取什么监管措施?除了立法本身,您认为人大还应该做哪些工作?

  [李连宁]:你说的问题,正好这第23次常委会通过了《监督法》,《监督法》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作了一次全面的规范。新的《义务教育法》通过以后,在适当的时间,我想各级人大常委会会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对新的《义务教育法》的实施采取听取专题工作报告的方式,采取执法检查的方式,特别是对义务教育的一些涉及到群众根本利益、切身利益的一些热点问题、难点问题将通过跟踪的执法检查,推动这些问题的逐步解决。我想在这个方面,各级人大常委会将会加大对新的《义务教育法》实施的监督力度,来确保新的《义务教育法》的全面贯彻实施。

  [主持人]:各位网友,我们非常感谢李连宁委员和信春鹰委员能够在这里详细地为我们解读新《义务教育法》,接下来两位嘉宾将和网友进行文字访谈,欢迎大家继续参与。

  [独孤求道]:您认为原来的《义教法》到底执行的怎么样?新修订的此法在执法质量上会不会重蹈覆辙?

  [李连宁]:这个问题我来回答一下,原来的《义务教育法》虽然条文只有18条很简单,立法的水平、技术也不算太高,但是,原来的《义务教育法》为提高民族素质,推进义务教育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应该说在所有的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我认为实施的成效这是最显著的法律之一。因为它不在于它条文简单和详细,而在于各级政府下大力气来落实《义务教育法》原来的《义务教育法》总体来讲,成效是明显的。但是原来的《义务教育法》对于法律责任比较原则,不便于法律的操作和实施。那么在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在违反《义务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上就做了全面的规定,这样对于保证义务教育执法质量迈上一个新的台阶,我相信在各级政府的努力的工作下,在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下,我想新的《义务教育法》是在原有的基础上,它的整体的实施水平和质量会迈上新的台阶。

  [道北豪杰]:嘉宾,全国的很多重点中学,把初中改民“民办”,是不是回避义务法?

  [信春鹰]:现在有很多重点中学改为民办,这和我们修改之后的《义务教育法》相冲突的。义务教育是由国家保障的强制性的教育,不存在民办义务教育的问题。当然有相关的规定是写在民办教育法里面,那是属于特殊的规定,整体说来,义务教育是国家要保障的教育。很多地方把重点中学,尤其是优质的中学改为民办,这里面的原因很复杂,因为现在是市场经济,他们改为民办之后,就可以高收费,这恐怕是最大的一个推动力。当然也有国家投入不足的问题,很多地方把初中改为民办,通过收费的办法来弥补自己经费的不足,这也是一个原因,但是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实施之后,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问题,尤其是把国办的中学改为民办的问题,应该是在清理范围之内的。

  [子曾经曰过:]:嘉宾: 国税总局对择校费征收营业税,是不是肯定学校是营利机构,而且承认择校费的合法性?

  [信春鹰]:我们也关注到最近有一些规定,就是关于对择校费征收营业税的规定,我自己认为,这样做并不是肯定学校是盈利机构,也不是承认择校费的合法性,主要是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而且考虑到杜绝择校费需要一个过程,而作出的这样一个规定。相信,随着教育资源的均衡分配和均衡发展,择校将失去它的基础,到那个时候,就不存在择校费,也不存在对择校费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了。

  [宋公明]:请问嘉宾:孟母堂之类是否违法?初等教育是否只能公办?民办初等教育可否赢利?

  [李连宁]:我首先对弘扬优秀的传统文化这样一种积极的态度表示由衷的敬意,我也认为在我们中小学生里要加强优秀的传统文化教育,因为这是我们民族的根和魂,从实施教育的方式来看,《义务教育法》也是允许民办学校来承担义务教育的任务的。所以,义务教育并不是强调政府责任以后就不允许民办了,而且还是鼓励民办教育机构来承担义务教育的责任。但是,民办义务教育机构承担义务教育要符合义务教育的办学条件,要实施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要完成国家规定的课程设置和教学要求。

  那么,像孟母堂这样的民办学校它如果不按照《义务教育法》来设置课程,来组织教学,那当然是违反《义务教育法》的。我们提倡在义务教育学校里也要进行传统文化的教育,但是,不能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就是仅仅把读经作为唯一的或者主要的内容。首先要保障《义务教育法》所规定的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针的实现。所以政府对孟母堂这样的教育机构所采取的一些执法的措施,我认为是符合法律的要求的。

  [观渔翁]:两位嘉宾,有网友说,免费义务教育固然很好,但教材由国家出钱,每本教材只使用一次就不好了应该大力提倡教材重复使用,节约资源。您怎么看我们网友所提的意见?新《义务教育法》是否有这方面的细节考虑?

  [信春鹰]:关于教材的问题,也是我们本次修订《义务教育法》关注的问题之一。我们现在已经看到,教材的发放、印刷各个环节都存在着一些问题。甚至存在着商业贿赂。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关于教科书专门写了几条,特别是在第41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教科书的循环使用”。循环使用教科书是很多国家的中小学普遍采用的一种课本使用方法,教科书由政府出资,学校购买,作为公有财产,学生借阅连续使用,很多国家的经验看,一本教科书可以使用5年左右,我们修订《义务教育法》的时候,有很多公民、很多人大代表提出来在我国推广教科书循环使用的意见和建议,循环使用教科书在我们国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第一是它可以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每年大量印刷的教科书,对于我们森林、水以及,其他的资源都是非常大的消耗。另外,循环使用教科书可以培养学生的节俭品德,很多发达国家的中小学生都是在使用别人用过的教科书,我们中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所以推广循环使用教科书是非常必要的。第三点循环使用教科书可以解决现在教科书印刷和发放销售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比如说腐败的问题,因为教科书频繁的改动,一方面使得循环使用教科书有困难,另一方面不循环使用教科书又促进了教科书内容的不稳定,实际上,义务教育阶段的教科书的内容是相对稳定的。这在很多国家都如此。但是在中国,在很多地方,有豪华教科书这样的现象,而且我们也了解到,很多地方的官员,他们自己介入教科书的编写、出版和发放,实际上,教科书已经成为教育领域腐败的一个很重要的领域。

  [宋公明:]:请问嘉宾,一些地方已经把学校卖给私人了,这样做是否合法?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信春鹰]:我可以说把学校卖给私人这是没有法律根据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是国家的公益事业,是由国家承担保障责任的事业,如果有的地方把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卖给私人,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是应该在清理之列的。

  [悦耳]:嘉宾:请问为什么义务教育不是免费教育?

  [李连宁]:义务教育应当是免费教育。义务教育三个基本的特征:一个是它的普及性,也就要求每一个孩子都应该上学。第二是他的强制性,就是他的家长和法定监护人必须保障他接受义务教育。第三就是它的免费性。所以免费性是义务教育一个最基本的特征。但是实现免费各国都是有一个过程的,从我们国家来看,在1986年《义务教育法》受到规定了不收学费,新的《义务教育法》又规定不收杂费,除了学杂费以外,其他的国家实际上根据各自的财力还向学生提供免费的教科书;免费的校服;免费的午餐;甚至免费的校车。免费的程度要根据各国政府的财政状况而定,但是坚持免费的原则,这是各国《义务教育法》共同的特征。我国在义务教育的免费问题上,现在是从不收学费,进入到不收杂费,在将来到一定适当的条件下还会再免除其他一些费用。

  因为免除学生的费用这是保障学生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一个基本保障,如果不是免费的话,那么这个强制教育和普及教育就是强制你来向我缴费上学了,这就违反《义务教育法》本质要求。也是跟教育公益性相背,总之一句话,义务教育应当是免费,而免费的程度是随着国家的财力,免费保障的水平会不断的提高。

  [宝剑]:把有限的义教经费投入到铺塑胶跑道、建亭台、竖雕像、栽植名贵花木……搞得豪华,对此义教法如何来制约?

  [信春鹰]:义务教育现在有两方面的极端现象:一方面是缺乏经费。很多必要的投入都不能保障。另一方面也有一些学校把有限的教育经费投入到豪华建设和豪华装修。针对这样一个现实,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第16条特别规定“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应当适应教育教学的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的安全。”根据这样的一条规定,教育主管部门还要制定学校的标准,既包括办学标准,也包括建设标准。通过这样的标准来规范学校的建设问题。把有限的教育经费,投入到最应该投入的方面去。

  [唐太宗命令]:现在的小孩接收到的乱七八糟的信息太多,如何消除;另一个重大问题是英文所占的份量太重,也就等于消耗了巨 大的国力,国家为什么不在开发英文翻译机器上面下功夫?

  [信春鹰]:这个问题可能关系到义务教育的内容问题,我们也了解到很多地方在义务教育阶段给学生的课程设置了很多很不必要的内容,尤其是英文。事实上在义务教育阶段,义务教育的内容应该是法定的,各个学校在给学生增加课程的时候,必须要考虑到国家的基本标准,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第38条,特别的强调“义务教育的教科书要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要精选必备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而且要经济实用,保证质量,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能够出版,也不能够选用。”

  [烈火中永生!]:请嘉宾回答一个简单问题:学校违反《义务教育法》,该怎么办?

  [李连宁]:根据新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如果违反《义务教育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新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些违反行为主要有以下六种:

  1、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这里我要说明的“国家规定”不是指所有的政府,例如省政府、地市级政府、县级政府的规定不属于本法所称的“国家规定”。必须是中央、及其有关部门一级的规定才属于“国家规定”。如果按照国家规定不允许收的费用学校收了就属于违反这一条。地方政府所规定的收费项目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所以这点我建议学校要非常当心。

  2、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

  这点,我认为要说明的是,并不是学校不能向学生提供一些必要的服务和商品。例如,开办食堂或者提供学习的用品,这都是可以的,但是不得以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这种方式来牟利,如果是学校为了向学生提供方便而提供的服务,我觉得是允许也是鼓励,但是不能从中牟利,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法律界限。

  3、学校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的。

  这里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除了有特殊的障碍以外,例如肢残的少年儿童完全可以在普通学校里来随班就读,接受普通教育,学校不能因为他的残疾而拒绝他在普通的义务教育学校来接受义务教育。如果学校拒绝,那么学校就是一种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学校违反《义务教育法》,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这也是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我想在这里要说明的是,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分设,不同于我们按照因材施教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举办一些具有特色的一些教育活动。关键的是不能以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分设来歧视或者把这个学生分出等级,也不能通过重点班的设立来收取过高的费用,在这里我们要划清分设重点班和鼓励办一些因材施教的开展特色教育活动要把其区分开来。

  5、违反《义务教育法》开除学生的。

  因为接受义务教育是每一个学生的基本权利,任何学校不能够剥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那么对有一些可能会对学校的秩序产生恶劣影响的,可以通过有关程序安排到工读学校接受教育,但是不能够开除学生。

  6、学校选用了未经审核的教科书的。

  学生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教课书是体现国家意志重要载体,没有经过审定不符合教学要求,质量低劣的教科书,对学生来讲实际上是是有害的,所以学校如果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此之外,如果学校违反了《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也还要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烈火中永生!]:嘉宾:民办学校适用《义务教育法》吗?是否出台《非义务教育法》?

  [李连宁]:新的《义务教育法》强调了义务教育的政府责任,似乎给人一种错觉,义务教育就完全由政府来承担,民办教育就失去了发展义务教育的机会。但实际上,国家对民办教育来发展义务教育仍然是允许和鼓励的。只是由于民办学校的一些管理和民办学校的发展,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已经做了全面的规定,所以在新的《义务教育法》中没有对民办教育机构实施义务教育的问题做出详细的规定。但是,不等于把民办教育排除在实施义务教育之外。各级政府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来规范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似乎没有必要出台《非义务教育法》。除了《义务教育法》以外还有涉及到全面教育制度的《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这些法律所规范的教育都是属于非义务教育性质的。

  [mztyhao:]:嘉宾,此次义务教育法修订的过程能否给我们说说?有没有广泛征求民众的意见?

  [信春鹰]:这次《义务教育法》的修订,广泛争取了民众的意见,它的工作过程大体上是这样子的。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有600名代表强烈要求修订《义务教育法》。2004年和2005年每年都有几十件议案涉及《义务教育法》的修订,签名的代表都是在700人左右。民众对于《义务教育法》的修订也提出了很多的要求,基于这样的一个民意基础,2003年6月十届人大常委会启动了修订《义务教育法》的工作程序。《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首先是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的,之后通过的国务院常委会议的审议,提交到人大常委会,草案到人大常委会之后,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律委员会都分别作了大量的调查和研究工作。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审议《义务教育法》草案的过程中,先后到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70多个市、县调研,考察了200多所义务学校,召开了100多次座谈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非常慎重,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法律委员会也组织了多次的调研工作,我本人就去了陕西、甘肃两省,看了多所学校,既有城市里的学校,也有偏僻的农村学校,对于《义务教育法》要解决的问题,有了一些感性认识。应该说现在通过的《义务教育法》是有非常好的群众基础,尽量的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

  [独孤求道:]:信老师您好!您认为原来的《义教法》到底执行的怎么样?新修订的此法在执法质量上会不会重蹈覆辙??

  [信春鹰]: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一部法律不管它怎么完备,如果不能得到实施,都是一纸空文。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在保障本法实施方面,作了非常明确和具体的规定,表现在法律责任一章,相信按照这样的规定,《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是有保障的。人大也会继续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

  [hpty]:嘉宾,新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不得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但是现实中,学生和家长都倾向于选择好学校,这个法律条文会遇到阻力。请问,有什么措施解决这个问题?

  [李连宁]:您提这个问题确实具有很强的现实性,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形成它有一个历史的原因。在上个世纪50、60年代教育资源还严重匮乏的时候,国家采取了扶持一批重点学校的措施,“快出人才,出好人才”发挥了历史性的贡献。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教育部就已经明确不再划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但是长期形成的这样一种优质的教育资源,在人们的心目中仍然保持着。

  而从现实情况来看,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在相当一段时间仍然存在着一定差距。另外,由于独生子女的原因家长普遍希望自己孩子能受到良好的教育,所以,家长选择好的学校是完全可以理解的。那么在新的《义务教育法》实施以后,从政府来说,并不是要把这个好的学校的办学条件拉下来,而是要下大力气均衡的分配教育资源,促进学校之间差距的缩小,采取撤并薄弱学校、把一些优秀教师、优秀校长调到普通学校去任职、任教,使学校之间差距过大的问题逐步解决。在过去的工作经验里有一种方式我也觉得很有效,即把一所好学校一分为二,这样采取一种细胞分裂的方式,一所好学校变成两所好学校,这种效果要比从好学校里抽出几个教师到其他的学校去效果更好。

  总之要缩小学校之间的差距,确实有一定的难度。也需要有一定的时间。但是我相信只要我们不断的去创新,这个目的是一定能够达到的。

  [烈火中永生!]:嘉宾:《民办教育促进法》与《义务教育法》有冲突怎么办?主次怎分?

  [信春鹰]:关于《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义务教育法》的关系,《义务教育法》是义务教育的基本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关于民办义务教育的规定,是属于特别法的规定。《义务教育法》第62条明确规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这两个法律的关系是很清楚的。

  [赤县农夫]:嘉宾:如何解释现在大学扩招了,为何高中教学任务出现比以前更重了?

  [李连宁]:这个问题应该不太难解释。在大学扩招以前,人们的期望就是能够上大学就非常满足了。而扩招以后,上大学的机会增加了,而人们的期望值更高了,已经不满足“能够上大学”了,而是希望能够上好大学,甚至非清华、北大莫属。所以,大学虽然扩招了,而高中的教学压力一点没有减轻,这里面的一个核心的问题,就是大学的扩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竞争的压力,但是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而要确实把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减下来,关键还是要通过素质教育的实施,特别是高等学校招生办法的改革来实现。我说的意思,不光是考试的办法,而是整个评价的体系和招生制度的改革。

  三、 申论要求

  (一)简要叙述《义务教育法》修订的重大意义(分数20分),字数不超过200字。

  (二)总结分析我国目前义务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数30分),字数不超过300字

  (三)针对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的措施,自拟标题,写一篇议论文(分数50分)字数不超过1500字。(出题人:金路 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研究员李祖华)

来源:育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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