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医师来沪行医 10月1日起须申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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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9日14:27 新民晚报 | |
本报讯(首席记者施捷)凡外国医师在沪有行医行为者,无论期限长短,一律须申报并经批准方能行医。 市卫生局今天依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就外国医师应邀、应聘、申请来沪从事临床诊断等业务活动的申报审批程序,向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出通知。通知明确规定,自今年10月1日起,有外国医师来沪短期行医者,“其本人或者拟聘用单位 有关部门解释说,这是为规范医疗秩序和医疗执业行为、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项积极措施。近年来随着上海与国际医学交流活动的日趋增多,国外医师应邀、应聘来沪短期行医的人大幅上升。仅去年至今,来沪短期行医者就已达420余人次。 承担外国医师来沪申报受理、咨询服务的机构目前有两家: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镇宁路465弄181号,电话64377020),上海国际医学交流中心(青海路148号,电话52286866×8312)。 外国申请者除提供相关学位、身份证明、工作简历、行医执照(医权证明)等公证材料外,还必须持有上海邀请或聘任单位的相应资质证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