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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医师来沪行医 10月1日起须申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9日14:27 新民晚报

  本报讯(首席记者施捷)凡外国医师在沪有行医行为者,无论期限长短,一律须申报并经批准方能行医。

  市卫生局今天依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就外国医师应邀、应聘、申请来沪从事临床诊断等业务活动的申报审批程序,向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出通知。通知明确规定,自今年10月1日起,有外国医师来沪短期行医者,“其本人或者拟聘用单位

应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后方可在注册有效期内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和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凡是未经批准,一律不准行医”。

  有关部门解释说,这是为规范医疗秩序和医疗执业行为、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项积极措施。近年来随着上海与国际医学交流活动的日趋增多,国外医师应邀、应聘来沪短期行医的人大幅上升。仅去年至今,来沪短期行医者就已达420余人次。

  承担外国医师来沪申报受理、咨询服务的机构目前有两家: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镇宁路465弄181号,电话64377020),上海国际医学交流中心(青海路148号,电话52286866×8312)。

  外国申请者除提供相关学位、身份证明、工作简历、行医执照(医权证明)等公证材料外,还必须持有上海邀请或聘任单位的相应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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