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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教师休产假学校不给工资 律师:学校行为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6日09:39 东北新闻网

  怀孕教师休产假学校不给发工资

  律师说法:学校行为违法女教师可要求仲裁

  一名舞蹈女教师因为怀孕,被学校方面以放假休息为由通知其回家。在该名女教师回家待产期间,学校不但基本工资没有发放,而且连各种保险也没有交纳。

  教师怀孕放假回家

  董女士原系于洪区职业教育中心学生,1992年毕业后留校。2002年3月开始,董女士与学校方面签订了聘用教师协议书。2005年8月25日,怀孕已6个月的董女士被中心李主任通知放假回家休息。董女士的丈夫岳先生告诉记者,自从董女士被学校以放假回家休息为由通知回家后,学校方面一直没有给董女士发过钱款,董女士的生活陷入了困境。为此,董女士以被辞退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学校给其办理并交纳聘用期间“三险”及办理失业手续,给付学校解除人事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人还是学校人但无工资

  10月13日下午,记者电话采访了该中心李主任。李主任表示,董女士只是学校的临时工,学校里有许多临时工都没有这种待遇。当时双方在雇用过程中,也没有谈过基本工资的问题,没有谈及到交纳各种保险福利待遇的问题。同时,学校也无力帮董女士交纳这笔费用。对于董女士什么时候回来工作问题,李主任表示学校什么时候需要,董女士什么时候才能回来。但董女士将学校方面告上了法院,这令学校方面很是气愤。

  有劳动关系保险必须交

  对于董女士遭遇,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璇表示,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在任何单位工作的城市户口的临时工,也应该按要求交纳。《劳动法》也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参加了社会生育保险的情况下,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也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生育保险,应当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1988年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正常产假期间照发女职工工资。而学校方面不为董女士交纳相关的保险,不发放基本工资待遇,这都是违法行为。董女士可以向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处(或大队)部门进行投诉,或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单位为其补缴自进入该单位工作之日起的全部社会保险金和孕期的工资。本报记者王立军

  (沈阳晚报 记者王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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