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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乙肝检测法规(政策建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00:09 人民网-人民日报

  我国对乙肝标志物(“乙肝表面抗原”或“乙肝两对半”)检测非常不规范,导致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混乱现象。乙肝标志物检测,已经不是单纯的医学问题,而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

  乙肝标志物检测不规范,最主要问题是存在大量的“不应检而滥检”现象。根据我国《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不能献血、不能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

育工作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因此,绝大多数行业和学校不应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实行就业限制,也无须进行乙肝标志物筛查。然而,许多企事业单位招工体检和各级各类学校入学体检,乙肝都成为了体检普查项目。这种“不应检而滥检”的现象,人为地制造和加剧了公众的乙肝恐慌,致使众多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筛查之后被录用单位拒之门外。现在,公务员录用中的“乙肝歧视”已被消除,但“不应检而滥检”现象在更大范围内仍大量存在,消除全社会的乙肝歧视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为消除乙肝歧视根源,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建议卫生、人事、劳动和教育主管部门应尽快制订对乙肝标志物检测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在文件中应特别强调:

  对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需要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测的行业招工体检和学校入学体检,初检时不应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测;初检肝功能结果异常者,进入复检程序时可以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扩大乙肝病毒携带者就学、就业的受限范围;违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按照我国现行的有关规定,高考前对考生的乙肝标志物体检是必需的,但入学后,高等院校(及各类专科学校)不应再对学生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测。

  (摘自中国农工民主党2006年政协提案)

  链接

  我国是乙型病毒性肝炎的流行大国,其中乙肝病毒携带者几乎占了人口的10%,约1.2亿人。

  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携带者,即所谓“澳抗阳性”,在检验报告单上HBsAg为“+”号,但没有肝炎症状和体征,各项肝功能检查正常,经过半年以上观察无变化者。

  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携带者除不能献血及从事国家法律规定的特殊职业如服兵役等外,可以和常人一样入托、入学、工作、结婚生子。同处一室的一般不会传染,因为乙肝病毒是经血传播、母婴传播和性传播。

  大多数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携带者适当保养,定期检查,避免饮酒,是可以一生与乙肝病毒和平共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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