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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可享“老家”征地补偿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10:55 大洋网

  据新华社电 农村孩子考上大学后,农业户口将转为非农业户口,并迁往学籍所在地,但这并不等于其村民资格的丧失,由于其在学习期间仍依靠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应当和其他村民一样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江西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就征地补偿款纠纷作出的一项判决为此提供了案例。

  2003年,吉安市吉州区白塘街道 五里村委会一组的部分田地因国家修路获得一批征

地补偿款。五里村一组制定的分配方案是:以人口、田亩数额按4︰6分配,在校学生、参军服役的因户口不在本组可参加人口分配,但不参加责任田分配。大部分村民签字表示同意后,开始分款。1979年出生于五里村一组的姚某,1999年考入南昌某大学,2003年继续深造就读硕士研究生。当他得知村小组以自己没有田为由拒绝分配给他其他征地款后,找到村小组要求参加分配。村小组负责人认为,姚某已按照人口比例分得了征地款,他考上大学后户籍就不在本村小组,在村里也没有其责任田,没有理由按责任田分配比例分得其他征地款。

  2005年12月16日,姚某一纸诉状将村小组告上吉州区人民法院。2006年3月,吉州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他的诉讼请求。姚某不服,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提出自己从小在五里村一组长大,包括现在自费读研究生,其生活来源都是依靠土地收益,所以具有村民资格,应该享有土地补偿费分配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该院二审认为,姚某属于在校大学生,其户口虽已迁入所在学校,但户口的迁入并不必然导致其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其在学习期间仍依靠原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应当和其他村民一样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村小组以姚某户口不在村小组且没有分得责任田为由,不按责任田分配姚某征地款是错误的,姚某少分了8206.4元征地补偿款,应予补发。

  户口迁出不等于丧失成员资格

  法学研究者周菊生认为,农村孩子考取大学或服兵役,一般要将户口迁出原籍所在地,此类人员虽丧失了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常住户口,但并不完全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对此类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否存续的判断,应当结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标准。在符合成员资格丧失的条件之前,不能否定其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以确保其不至丧失基本生活保障。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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