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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立法听证交锋 学生违规受伤学校免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8日10:21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江苏省中小学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刚一问世,就备受各方关注。作为我省首部关注校园伤害事故的法案,其制订与实施对于处理全省乃至全国校园伤害事故都具有指导和借鉴的双重立法意义。昨天上午,针对《条例》草案的立法听证会在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主持下召开,22名经遴选产生的来自于社会不同岗位的陈述人就如何进一步明确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有关方面的责任、风险分担机制的完善、学生伤害赔偿中的责任划分等

议题进行了陈述。

  3大变化

  托管不再是“脱管”

  引文:“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并有义务配合学校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根据自身的认知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条例》第四条)

  陈述人中国人保江苏分公司责任信用保险部总经理李旭表示,草案对学校、学生、家长及其他监护人定位准确,与教育部2002版的12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相比,更加细分了学校、家长意见的责任范围,进一步明确了家长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职责和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这个定位应该说相当的准确,从过去处理的案子看,家长一旦把孩子送进学校以后,很多就认为“万事大吉”,托管变成了“脱管”,而一旦发生事故,总是抓住学校不放。

  学校可放开手脚搞活动

  引文:“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离开教育教学活动区域,并且学校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进校或者在放学、放假后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其监护人未按规定方式告知学校,而学校又难以知道的;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突发疾病,学校已经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的;学生因自身原因导致伤害或者死亡,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或者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应当由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条例》第二十条)

  南师附中江宁分校校长陈汇祥发言说,以往因为害怕承担责任,所以很多有利于一些学生发展的活动,不敢正常地开展。比方说上海的中学,每年会有几百名学生到南京来,每人给几百块钱要生存多少天,这是一个非常有利于学生的拓展活动,但是在南京没有一个校长敢这样做,包括春秋游,按规定不允许离开南京。现在有了条例的规定,尤其是校方免责条款的明确,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学校在处理学生伤害当中比较被动的局面。

  鞭子不再光打学校

  引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教育、公安、文化、体育、卫生、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建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条例》第六条)

  高淳县实验小学副校长夏根水坦言,条例施行的重点还应落在预防事故发生上。现在条例当中已明确了我们学校管理者包括教育部门,卫生、公关、工商、质量等等部门的职责,如果说这些部门不履行自己的职责而造成了伤害事故的发生,鞭子就不能光打在学校身上,不能光打在经营者的身上。条例强调这一点,目的就是说,全社会都要共同关注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1个意外

  校方责任保险尚“不盈利”

  本次听证会,要求全省学校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的呼声非常高,省人大立法委也对推进这一做法表示了肯定。校方责任险的市场前景看好,可作为我省目前开展校方责任险业务的排头兵——中国人保江苏分公司责任信用保险部总经理李旭却透露,去年人保在校方责任保险方面没有盈利。他告诉记者,去年整个校方责任险保费收入是600多万,实际赔付金额超过这个数字。主要原因,一在责任的认定方面,由于条例还没有最终实施,缺乏一个明确统一的法律依据,作为学生方来说,投保以后如果出事,肯定要跟校方进行追究,虽然责任无法认定,但很多时候,校方协调后都会承担一定责任,所以赔付面还是很大的。同时由于目前承保范围还主要局限在苏州市,全省范围的校方责任险还没有推开。承保规模还达不到盈利点的要求。就苏州的情况来看,苏州去年开始进行统保,整个苏州的情况是盈亏相抵,不亏损。当然,校方责任险从一定意义上说是一个公益险种,如果有盈利,我们会拿出来建立贫困儿童的保障资金。

  2个交锋

  学生在校违规活动受伤学校能否免责

  引文:“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纪律,实施了按其年龄、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行为,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或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正方

  南京市二十九中副校长张玲:我们认为在事故责任认定当中,因学生违反学校和老师的规定进行的活动造成的伤害,学校应不承担责任。因为大家都知道,在学校的教育过程当中,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学校是高度重视,也进行了方方面面的教育。但从我们处理意外伤害事故的经验来看,绝大部分事故都是因为学生没有按照学校的要求去做而出现了问题。同时,我们希望能制定出大概的补偿标准,因为现在的治疗费用很高,学生出事后,大概治疗一下,费用很高。

  反方

  江苏国泰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詹武刚:学校不能免责,我们认为中小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发生事故,学校应该制止,学校免责的前提是学校已经尽了管理的职责。学校的职责一方面是教育知识,另一方面对学生予以道德、纪律方面的教育,并且对他们违反纪律进行制止,如果学校不履行职责,理应承担责任。所以我们认为这一条学校的免责前提是尽到责任。

  校方责任险的保费

  是否全由政府“埋单”

  引文:“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为学校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费用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条例》第三十六条)

  正方

  六合区教育局副局长宋双林:建议省级财政统一为全省义务教育学校购买校方质量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建议改为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意外保险,启动全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由省统一组织办理并支付保险费用,其他学校的保险费用在学校公用金里提取。

  反方

  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宪法行政法教授温晋锋:校方责任险的费用,保险公司和校方都认为应该由省财政组织学校统筹落实,可我觉得,这部分费用应该是监护人和学校,相应的各承担一部分。我认为以后私营办学应该有一个较大的发展趋势,如果全部纳入国家,私营方应该承担的责任是不是被无偿免去了?所以监护人承担一半,学校承担一半比较合适。

  2个插话

  听证会进行到高潮,一直坐在台下倾听的旁听代表们也纷纷要求发言。他们的说法,虽然不像前面22位陈述人那么旁征博引,各成体系,但也都是从实际调查出发,其中不乏真知灼见。

  南京大方巷居民孔金法: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主要考虑预警应急措施,预防第一,处理第二。新条例实施能否到位,我认为最关键的是要有明确的负责人、责任人,政府要把权责关系公布于众,并惩罚得当,才能保证条例的执行力不打折。举个例子,我看过十几所小学,上学也好,放学也好,没有一所小学门前的交通能做好。自动车、助力车和小车各霸一方,接送孩子上学、放学的人造成拥挤,到了雨天情况更糟。这种情况多少年来一直没人解决。为此我走访了31个部门,但不是推诿就是不理睬,几经波折后才终于解决了一点。所以条例在提出好的方案后,更要注重实际落实情况。

  74岁退休干部刘国璋:我是下关区宝塔桥的一个退休人员,是社区委常务副主任,这个条例见报以后,我调查了一个学校,是下关区的方兴小学,调查了一个居民委员会,问了几个家长对条例的看法,我的意见是应该制定这个条例,这样可以让学校处理事故的时候有个依据,但不同的意见也有,有的家长认为这个条例没有体现弱势群体的保护,比如条例第二十条第七、八两款,学校免责了,那么家长问:假如有小混混进来把我的孩子弄伤了,我找谁呢?

  另外居民委员会也有一点意见,他们提出来第8条的第2款,关于孩子在放学和上学时段有公安机关出来巡逻,制止一些不好的活动。这个就怕落实不了,所以在公安机关的“关”的后面加一个“和社区志愿者”,这和构建和谐社区,立足和谐社区的原则相符,也让志愿者加入到维护学校及周边治安的队伍里来。

  N个建议

  幼儿园娃娃的安全也该管

  昨天的立法听证会上,记者还听到在场许多陈述人及旁听人积极为条例献计献策,以下为现场众多建议的一些“只言片语”——

  条例中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本次条例的依据,未成年人应该包括幼儿园的幼儿。(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吴宇)

  条例应该增加学校为履行职责建立制度的规定,这样,将来判断责任的时候,就能靠学校内部规章制度作为依据。建立学校内部规章备案制度,一方面可以监督学校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和规范,另一方面家长和相关代理人也可以在处理事故时便于查询。(三江学院李晓红)

  现在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很多人的权益在条例中并没反映出来,比如聋哑儿童,残疾人,还有民工子弟等,此外还建议补充对少年宫、少年科技中心等教育机构中的伤害事故处理,也应参照本条例执行。(南京社会科学院社科研究所陈如)

  我国一直教育尊师重德,老师的道德操守高于一般水平,但教学实践中,一些老师做出了一些不尊师德的行为,我认为这种行为的发生和学校有关系,学校应承担责任。另外,我觉得条例规定的教学期间的定义不够合理,有的老师教学活动比如家访也在教学时间之外,也应认为是教学活动。(江苏国泰新华律师事务所詹武刚)

  为了使学生伤害事故得到及时的救治,医疗单位必须提供人性化的无障碍的绿色通道,这点应写入条例。(扬州市邗江区教育工会颜良甫)

  现实中经常遇到学校和学生家长发生事故纠纷后,因为他们可能举证时处于被动,很多学生家长不愿意走真正的合法途径打官司,所以应该把举证责任倒置放在重要位置。(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李晓霞)

  学生本身就是弱者,尤其是中小学生,在划分责任的时候,不清楚哪些责任是自己的,监护人不出现,不利于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建议在处理事故责任的第一时间,要求学生监护人到场参与处理的整个过程。(南京工业大学温晋锋)

  条例第四十二条中有关教职工的职责范围过于狭窄,应该扩展到被学校聘用和学校管理人员,现在的学校发展很快,人员也多种多样,比如说学校的门卫和反聘的教职工,往往在学校履行重要的责任,这些人的管理也应该纳入本条例。(江苏国泰新华律师事务所詹武刚)

  条例中屡次提到学校在一些情况下,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是补充赔偿责任的内涵却没有明确。我建议进一步说明补充赔偿责任的使用范围和上下限,提高其可操作性。(三江学院李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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