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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办教育“十杰”郭魁斌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1日18:58 云南日报

  新华社北京11月1日电(记者李京华)曾荣获“第二届中国民办高校十大杰出人物”称号的原北京途锦高科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北京工商管理专修学院董事长、包括5所学院在内的途锦教育集团的创办人郭魁斌,日前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责令其退赔人民币3万元,发还北京工商管理专修学院。

  根据检方指控,2001年9月和2003年9月间,郭魁斌从三家公司借款8990万元,冒充注册资本成立北京途锦高科投资有限公司和东方途锦控股有限公司。待公司注册成立后,即将借款归还。2003年至2004年间,郭魁斌担任北京工商管理专修学院董事长期间,在有能力执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3000余万元工程款判决、裁定的情况下,指使下属转移资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2005年3月,郭魁斌利用担任北京工商管理专修学院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将3万元人民币占为己有,用于其朋友在电视台播出节目。

  对于检方的指控,郭魁斌辩称,其注册成立公司是满足他人从事金融活动的意愿,成立的全过程由他人负责,自己并不知情;学院欠债两亿元左右,年收入仅8000万元,没有能力执行上述判决裁定。郭魁斌的辩护人认为,郭魁斌转移的钱款属应予保留的生产、生活必需品以维持学校的正常运转等。

  法院查明,郭魁斌在法院向北京工商管理专修学院和途锦高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后,仍指使下属将收取的学费转移到其他关联公司,并在法院对相关账户查封后,仍指使下属将收取的学费存入个人账户,以逃避法院执行。事实证明,郭魁斌负责的学院和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属于法律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法院认为,郭魁斌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了本单位利益,指使下属实施上述行为,致使巨额财产无法执行,造成严重后果,应当对其依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予以处罚。尽管郭魁斌向单位投入了资金,但该资金一经交由单位使用,其所有权就归单位,如要支取,必须履行正当的财务手续,不能随意为之。郭魁斌取走的3万元钱,系单位存放于张某(郭魁斌的司机)个人账户中的学费,郭魁斌在支取时未履行任何手续。而且按具体情况分析,郭魁斌也不可能出具正规的票据以做账务处理。所以郭魁斌有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单位资金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且数额较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郭魁斌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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