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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制止高考"移民"现象 外省户籍转学有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3日07:30 扬子晚报

  本报讯 昨天记者从江苏省教育厅获悉,新近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外省户籍普通高中学生办理转学有关问题的通知》将从源头上制止高考“移民”现象的出现。

  根据规定,凡在我省普通高中就读并已取得我省普通高中学籍的外省户籍学生,转回户籍所在地就读高中,如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需我省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的,须提供:我省就读学校开具的转学证明,并经学校主管的县(市、区)教育局和市教育局

学籍管理部门分别审核同意签章;我省就读学校提供的该学生的学籍证明材料(或学籍卡);该学生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簿。以上材料均须原件和复印件。江苏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负责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同意后在“转学证明”上签署意见并加盖“江苏省教育厅中小学学籍管理专用章”。 (孙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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