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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明年1月1日执行申城医疗机构将建“执业档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08:38 东方网-文汇报

  本报讯(通讯员宋国梵记者陈青)市卫生局昨日发布的《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披露,明年1月1日起,全市2400余所医疗机构都将有“执业档案”,不良执业行为将被记分列入档案,年度记分超“红线”,医疗机构将受到处罚,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也将受到一定的行政处分。

  将于明年实施的《暂行办法》,对医疗机构每种不良执业行为设置了不同的分值。

比如雇佣“医托”招徕病人,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完全责任的,一次记6分;使用非法定血源或非法采供血,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服从政府调度,抗拒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执法或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一次记12分。

  《暂行办法》为医疗机构“年检”提供了重要的考评依据和详细、具体的校验标准:

  ——校验期为一年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超12分,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积分超过18分,或在暂缓校验期内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累计超6分的,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设有床位的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内按规定不得执业)。

  ——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12分,或3年记分累积超过36分的,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年度记分超过18分或3年记分超过54分,或在暂缓校验期内记分累积超过6分的,注销其《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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