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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教办主任狂贪学生早餐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10:46 大洋网

  (记者杨波 通讯员三法研)为了达到贪污的目的,三水区大塘镇人民政府原科教办公室主任黄社才与采购人员黄国权合谋,擅自提高学生早餐米粉价;两人通过这种方式收取回扣共同骗取公款合计人民币119456.48元,二人分占并非法据为己有。此外,黄社才在采购书籍的过程中大肆吃回扣,占为己有。

  三水法院经过审理 后,分别判处黄社才与黄国权有期徒刑四年和三年。

  贪污罪:早餐采购中饱私囊

  从2003年9月起,三水区大塘镇人民政府科教办公室决定统一采购大塘镇各中、小学校学生的早餐。时任大塘科教办主任的被告人黄社才召集该镇中、小学校校长开会,会上公布将每件点心的单价提高0.03元,留作科教办人员及各中、小学校校长的补贴。

  之后,被告人黄社才与负责早餐采购的被告人黄国权密谋决定,在早餐供应商开发票时暗中将每件点心的单价提高约0.06元,每斤米粉的单价提高约0.03元至0.05元。黄国权在每次与供应商结算时,将提高单价所得的款项截留,到每一学期结束时,黄国权将截留所得款项按每件点心0.03元计算返还给科教办和各中、小学校,余款由被告人黄社才与黄国权共同分占。

  调查显示,在2003年9月至2006年1月间(5个学期),黄社才、黄国权通过上述方式共同骗取公款合计人民币119456.48元,二人分占并非法据为己有。

  受贿罪:采购书本侵吞回扣

  检察机关在调查中还发现,黄社才任大塘科教办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大塘科教办向个体书本供应商周某康、杨某有采购教学辅助书籍过程中,按照事先商量约定的回扣比例多次收受周某康、杨某有送的回扣。在2004年3月到2006年3月间,黄社才在大塘镇科教办向个体书本供应商周某康等人采购“法律禁毒安全读本”、“小学英语书”等书本时,黄社才共收受贿赂七笔,共计人民币97500元。

  2006年7月5日,两名被告在纪检部门人员的陪同下,到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投案自首。之后,被告人黄社才退出赃款人民币181000元;被告人黄国权退出赃款人民币60000元。

  法院:有自首情节轻判

  三水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社才、黄国权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共同骗取公款119456.48元,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均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贪污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社才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多次收受回扣共97500元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但鉴于二被告人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予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社才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立功,依法可予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在法庭上能自愿认罪,并已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对二被告人所犯罪行均予以减轻处罚。二被告人所退赃款,依法应予没收,但因二被告人在共同贪污犯罪中各自分占的数额难以确认,应各自退缴全部贪污款的一半。法院判决,被告人黄社才以贪污罪、受贿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退交的人民币181000元,其中违法所得贪污款人民币59728.24元、受贿款人民币97500元,合计157228.2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黄国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其退交的人民币60000元,其中违法所得人民币59728.2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的款项,退回二被告人。

来源:广州日报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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