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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不得开除未成年学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5日09:34 东北新闻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建议——提请表决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

  草案强化了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保护力度

  12月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三审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加大了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护力度,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时表示,修订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建议,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

  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保护力度。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本法应明确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尽管“发展权”可以包括“受教育权”,但不够突出。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对此应在有关条款中加以补充,特增加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学校应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同时,还增加规定:各级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为解决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从源头上加强治理,对游戏软件的开发进行控制,建议增加“国家鼓励和支持帮助未成年人脱离

网瘾的矫正活动”的条款,推广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对患网瘾的青少年进行心理治疗,使他们从网瘾中解脱出来。

  此外,修订草案还增加了禁止性条款: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中国青年报 记者 崔丽 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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