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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品行有缺点”评价学生是否恰当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仔细推敲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6日09:16 云南日报

  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杨维汉)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日前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第18条评价学生的表述用了“品行”二字。法律这样规定是否会伤害未成年人尊严?引起常委会组成人员仔细推敲并引起了热议。

  草案第18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

开除未成年学生。

  庄公惠委员说,“品行有缺点”属于道德定性,应该从草案中删掉,改为“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任何学生都应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这才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群体进行保护的要求。

  王涛委员建议,将“品行有缺点”概括地改为“有缺点的学生”,因为缺点的涵盖面比较宽,也包括了品行有缺点的学生在内。

  还有委员提出,建议将“品行有缺点”改为“心理有缺陷”,因为未成年人品行有缺点,大家普遍认为是心理有缺陷、生理有缺陷等,不从道德方面去作判断,避免伤害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学生的表述,袁驷委员说,“品行有缺点”让人听起来不舒服。未成年人在发育成长阶段,有缺点也是指他违背了学校的规章制度,建议改为“品行不规范、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该从保护的角度规定,而不是给未成年人品行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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