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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一在校学生通过诉讼在老家获得土地补偿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10:50 沈阳网

  新华网杭州12月27日电(记者朱立毅)一名浙江大学的在校生通过诉讼,近日在老家获得了5万余元的土地补偿费。

  这名刘姓大学生1982年出生于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兴山村,13岁时从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2005年8月,刘某考入浙江大学,户口随迁至浙大。在此期间,武康镇兴山村七组的集体土地被征用,兴山村七组从2003年1月至2006年7月共四次分配土地补偿费,每人共

分得5.21万元,但刘某一直没有分得补偿费。

  刘某在多次讨要没有结果后,把兴山村七组和兴山村经济合作社管委会告上了法庭。刘某认为,自己出生于兴山村,自出生起就取得了兴山村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己又享有这一组织的集体土地承包权,因此要求两名被告给付土地补偿费5.21万元。

  武康镇兴山村七组则认为,刘某在1995年把户口迁入德清县三合乡人民政府,户口不在武康镇兴山村七组,没有资格享受土地补偿费。

  德清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这一案件争议的焦点是:刘某农转非后是否丧失原所在村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刘某在1995年1月取得乡镇非农业户口后,并未享有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保障,而仍需以原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保障其基本生活。

  刘某农转非后一直在读书,并没有纳入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因此并没有丧失原所在村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享有均等分配土地补偿费的权利。法院最后判决由土地补偿费的组织实施分配者、兴山村七组给付刘某土地补偿费5.21万元。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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