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区就诊优惠办法下月试行社区医院看病减免诊查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8日08:36 东方网-文汇报

  本报讯(记者陈青)本市进一步加大力度,引导市民看病“下沉”到社区,以切实降低市民就医负担,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矛盾。近日,上海市卫生局、财政局、物价局等联合下发的《本市市民社区就诊和定向转诊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明确规定:从2月1日起,市民持社保卡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看病就可减免诊查费;4月1日起,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向转诊到指定的二、三级医院就诊的市民,也可享受一次门(急)诊诊查费减免50%的优惠。

  根据《试行办法》,4月1日起市民可自愿选择自己户籍地、居住地或工作地所在的一个区(县)内的全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约定单位,办理约定减免费用的手续。7月1日起,市民凭借自己办理约定服务的社会保障卡,在约定区(县)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就诊就可减免诊查费。在2月1日至6月30日的过渡期,市民只要凭社会保障卡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就诊,也可减免诊查费。

  同时,对没有社会保障卡或合作医疗卡的市民,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也可凭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减免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就诊的诊疗费。但7月1日起这些市民要先行自付诊查费,在取得经过办理约定的社会保障卡或合作医疗卡后,持卡及当年度的门诊医药费专用收据到已建立约定服务关系的原就诊单位申请报销。

  此外,约定对象需要跨区(县)更换约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在原约定服务期满一年后,可到意向约定的另一区(县)内的任何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凭社会保障卡办理约定服务变更手续。约定未满一年的市民需要更换约定区(县)的,应当先在原办理约定手续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终止约定服务,再到意向约定的区(县)办理新的约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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