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设专户监管民办学校注册资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2日14:37 扬子晚报

  防范学校破产或倒闭引发的工资、学费及资产纠纷

  本报讯(记者 宋全政)民办学校注册资金一定比例必须纳入审批机关指定账户;举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必须拥有符合办学条件的自有土地、自有校舍。山东从源头抓起,力争化解和预防民办学校可能产生的办学风险。

  1月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据山东省教育厅负责民办教育的张兆松调研员介绍,对民办学校实行注册资金专户监管制度是山东贯彻和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06)101号文件的一个创新和突破。

  山东省规定,批准设立的民办教育学校,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其土地使用权证、校舍产权证必须办理在学校名下并使用审批机关核准的学校名称;对租赁校舍办学的非学历教育学校以及用地、校舍产权不能过户到学校名下的学校,其办学注册资金应按一定比例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本金和利息属学校所有,资金使用受审批机关监管。

  据介绍,民办学校的财务和资产管理是办学风险易发环节,也是民办教育最大的安全隐患。实行办学注册资金专户监管,是针对民办学校破产或倒闭引发的教师工资、学生学费及资产纠纷等问题的一个有效防范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化解办学风险,保证师生的相关权益。山东还要求将民办学校财务检查作为年审的重要内容,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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