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欠费成医院心病 交通事故伤者费用缘何难埋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5日05:32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 罗伟

  出了交通事故,第一件事是先救人。按就近救治原则,120急救车会将伤者尽快送往离事故现场最近的医院。可患者被救治后,抢救产生的医疗费用,往往因为各种原因不能及时结清,有的日积月累,变成了让医院头疼的死账。

  急救医院 都有巨额死账

  近日,记者走访了南宁市内,在交通事故中抢救伤者较多的三家医院。

  广西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财务科长从电脑中调出了一组数据:历年欠费总数达453.6万元。其中,2006年欠费101.6万元,急诊占了50%。在这当中,属于交通事故伤者抢救、医疗费未埋单的,占了欠费总数的30%左右。

  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2001年至2006年的欠费数为404万元,其中2006年欠费数53万元。该院神经外科护士长告诉记者,仅该科2006年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疗者,就有9人次,共欠医疗费76279.23元。

  南宁市第三人民医院历年欠费总数138.57万元。其中,2006年欠费25.5万元。

  按照这三家医院的说法,这些被拖欠的医疗费,用于交通事故中救治伤者的费用占被拖欠总额的30%。记者粗算了一下,这三家医院光为抢救、医疗交通事故中的伤者,其未“埋单”的金额就接近300万元。

  为何拖欠 个中隐情较多

  究竟是什么原因,使这些交通事故中的伤者不“埋单”?南宁市第三人民医院相关负责人给记者举了两个例子。

  黄某,隆安县那桐镇人,2003年10月被湖南籍蒋某驾驶大货车撞致颅脑外伤,由于伤势严重,隆安县人民医院无法治疗,转院到南宁市第三人民医院做开颅和截肢手术。术后保住了性命,但却欠了医院74108.16元医疗费。

  院方为此多次追款,伤者家人也发动亲戚朋友,东借西凑交了7900元。隆安县人民法院受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的委托,依法拍卖了肇事司机的大货车,拍得款1.3万元,填补所欠医疗费后,仍欠53208.16元。院方派人同法院工作人员到伤者黄某家看到,出院后的黄某生活尚能自理,但其老婆已离家出走,三个未成年的孩子跟着他吃了上顿没下顿。而5万多元的欠费,贫困的黄某如何支付得起?

  韦老伯,80多岁,南宁市某石油公司职工。2005年3月27日通过南宁市龙腾路时,被一辆货车撞倒,经南宁市第三人民医院全力治疗,虽保住了性命,但却成了植物人。肇事方是来邕打工者,刚租一辆货车拉货,钱还没赚到就出了交通事故,他支付了1000元医疗费后,所欠的32314.5元,尽管受害方家属认为应由肇事方结清,但肇事者在温饱都难以解决的情况下,已无能力还清此笔费用。

  在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骨科主治医师兰学文带记者到病房看望了还在治疗中的伤者黄子唐。黄子唐称,2006年11月16日,他经过南宁市国道322槎路口加油站旁路段时,被一辆大货车连人带车撞倒在车底下,右腿严重受伤,下肢骨折,皮肤撕脱。经清创缝合,治疗费花去2万多元。肇事方广西超大运输有限公司及驾驶员甘某,却迟迟未见到医院支付医疗费用。

  追讨无果 医院很是无奈

  面对这些巨额拖欠费用,各医院都有一肚子苦水。

  南宁市第三人民医院的一位负责人称,该院的周边多为农村和厂矿的居民,收入并不高。出事故后,双方往往为责任问题扯皮打官司,或肇事者属打工者无力支付。有时,受害方虽有钱支付,但认为医疗费用由肇事方出而拒绝垫付。这也是造成医院被拖欠费居高不下的原因。

  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设有120绿色通道,当伤者被送来抢救时,院方总会听到当事双方“先救人吧,费用绝不拖欠”,“有什么好药尽管下,救人最重要,费用无须担心”的承诺。可是,人救活或治好后,多数人往往不履行诺言。院方找人埋单时,当事双方总会找出各种理由拒付。

  广西中医学院一附院的一位负责人说,对于被拖欠的医疗费,他们也想了许多办法追讨,可收效甚微。在住院治疗期间,有的患者在病情好得差不多时,借口外出购物就开溜了;有的手机换号,恶意欠费;更有甚者,当院方按地址去查找时,却发现对方提供的地址是假的。

  这三家医院的负责人都认为,要解决此类问题,医疗保障机制应更健全,社会福利基金应对因贫困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伤者有所倾斜。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十分困难。

  律师说法 追讨途径不少

  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陆日光律师认为,交通事故中的伤者被送到医院抢救后,产生的费用应由伤者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于抢救费,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对于其他治疗费,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则应由伤者承担支付责任。如伤者拖欠,医院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陆日光认为,医院给患者治疗,患者支付治疗费,是理所当然的事。至于患者与肇事方的经济问题,理应另行解决,不应与医院扯上理不清的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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