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制定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4日09:56 云南日报

  经省政府同意,《云南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试行)》从今年2月起施行。该《办法》进一步规范和支持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为新一轮高校助学贷款的启动实施以及促进我省高校扶贫助困的良性循环提供了政策保障。

  该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银监会云南监管局和保监会云南监管局联合制定。

  根据该办法,我省新一轮国家助学贷款合作期限暂定4年,按照现行风险补偿率及贴息政策,新办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风险补偿率上限为15%。高校和商业银行可本着自愿原则双向选择,自主协商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协议,确定经办银行。积极鼓励和支持高校将优质金融资源向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倾斜,省级财政高等教育方面的金融资源也将尽量向承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倾斜。鼓励经办银行在自愿自主的前提下,与经批准的保险机构合作,投保“助学贷款信用险”,进行贷款风险补偿。为防范贷款风险,各高校要建立本校借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定期向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经办银行和信用保险机构提供相关信息。省国家助学贷款中心也将建立全省的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进一步完善对贷款学生的系统管理。此外,我省将建立督查督办机制,把各高校开展助学贷款工作作为考核办学水平和领导业绩的重要内容。

  罗霞(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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