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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高招政策五大变化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7日09:46 扬子晚报
《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日前发布,记者发现,相比去年,今年高招政策至少有五大变化。 变化一 民办高校招生章程须备案 去年,规定只对普通高校招生章程作出规定,要求高校于5月1日前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招生章程。今年,规定特别强调招生章程(包括民办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及广告)必须经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变化二 综合评价首进电子档案 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今年考生电子档案在去年原有的五部分之外新增了高中新课程毕业生的实验省区要提供应届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 变化三 明确“依法受过处罚的考生” 今年,规定明确,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变化四 中外合作办学不再单独录取 去年,高校各批次录取原则为:同一高等学校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应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如确有必要,可以将同一高等学校的不同专业安排在属于同一学历层次的不同批次录取;但同一学校、同一专业、同一学历层次的全部招生计划,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须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并执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同学费标准。 今年则在此规定上增加了一条,“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应与本校在同一地区招生的其他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 变化五 本科录取应在7月底结束 去年的招生规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工作应于7月上旬开始,其中本科第一批次录取应在7月10日至15日之间开始,20日之前完成;全部各批次录取工作应在8月20日之前结束。 今年则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第一批次录取应于7月10日至15日开始。本科录取应在7月31日之前结束,高职(专科)录取应在8月20日之前结束。 杜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