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绩优秀却落榜 考生起诉大学“录取规则不一”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2日09:08 南方网
郭姗姗 王亦君

  河北邯郸考生小琴(化名)去年报考中国民航学院(现已更名为“中国民航大学”)空中乘务专业,报名面试时,学院发给她的招生简章中说:“按照高考成绩及综合测试成绩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但在实际录取过程中,校方却按招生章程规定的:“对于空中乘务专业按艺术类进档的考生,按照综合测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尽管她的高考文化统考成绩在河北省同类考生中排在第10名,却无缘她向往已久的中国民航学院,圆一个空姐的梦想。

  在多次申诉无果的情况下,她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民航总局履行自己的行政职责,撤销民航学院违反国家高考招生政策、规定及法定程序制定的《2006年中国民用航空学院招生章程》,并索赔315万元。

  今年3月2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以“向被告民用航空总局所提行政复议申请事由不属法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和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为由,驳回起诉。

  小琴的父亲、她的委托代理人武占英当庭递交了上诉状。他对记者说:“我一定要告下去!不管有多难,我们也要问个明白:高校违规谁来管?谁来保护高考学生的受教育权?”

  4月9日,他收到了法院寄来的民航总局的答辩状。他连夜写了反驳意见,第二天将这些材料邮寄给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高考文化统考成绩排名第十却落选

  今年20岁的小琴是河北省邯郸市第一中学去年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去年3月,她参加了民航学院空中乘务专业的专业考试。

  同年4月,小琴收到了民航学院寄发的空中乘务专业《面试、体检合格通知书》,综合面试成绩80分。她按照要求寄发回执进行了确认。

  武占英回忆说,当时,民航学院在学院的网站上公布的《2006年中国民用航空学院空中乘务专业招生简章》第(五)条第2款录取原则中规定:“艺术类招生地区考生高考文化成绩需达到考生所在地区划定的艺术类专科控制线以上,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按照综合测试成绩及高考成绩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高考文化考试结束后,小琴的高考文化统考成绩为371分,在河北省同类考生中排名10.她参照自己的高考成绩和综合测试成绩,在艺术(文)单招提前批(高职专科)第一志愿报考了中国民用航空学院乘务学院(天津)乘务专业。

  让小琴万万没有想到的事情发生了。去年7月13日,河北省教委公布的2006年民航学院空中乘务专业的新生录取名单上却没有她。

  多次申诉无果

  去年7月14日上午,在父亲的陪同下,小琴到河北省教委查询。河北省教委出具了查询单,建议他们到民航学院查询。

  当天下午,他们赶到民航学院。武占英在接待人员出示的被录取的新生名单和考试成绩中发现,许多被录取新生的高考文化成绩远远低于他女儿的高考文化成绩。

  面对他的疑问,民航学院招生办的一名负责人称,此次新生录取依据的是《2006年中国民用航空学院招生章程》。该《章程》第六章《录取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对于空中乘务专业按艺术类进档的考生,按照综合测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小琴的综合测试成绩为80分,被录取的新生综合测试成绩都在85分以上。

  此前,小琴只收到过《中国民用航空学院乘务学院2006年招生简章》,没有收到过和看到《2006年中国民用航空学院招生章程》。

  武占英当即提出,根据教育部《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第39条“高等学校必须按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和教育部《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第22条“对做招生来源计划的招生院校,由招生院校按事先公布的招生简章确定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民航学院的行为属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舍弃透明度极高的高考文化成绩,只是参照未公示、未排序的、仅由学校内部掌握的综合测试成绩进行新生录取,也属不当。

  随后,民航学院招生办负责人,把中国民用航空学院网站上对外公布的《招生简章》第(五)条第2款录取原则规定“艺术类招生地区考生高考文化成绩需达到考生所在地区划定的艺术类专科控制线以上,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按照综合测试成绩及高考成绩全面衡量择优录取”解释为:综合测试成绩在前,意味着以综合测试成绩为主,“及”表示主次关系,高考成绩只是作为综合测试成绩参考项。

  该负责人称,按照《招生简章》第(五)条第2款录取原则,2006年民航学院(天津)空中乘务专业的新生录取工作是没有问题的。

  武占英随即出示了招生人员现场发放的《中国民用航空学院乘务学院2006年招生简章》(印刷品)。该《招生简章》第(五)条第2款录取原则明确规定:“艺术类招生地区考生高考文化成绩需达到考生所在地区划定的艺术类专科控制线以上,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按照高考成绩及综合测试成绩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他说,如果按照此类解释,该《招生简章》第(五)条第2款录取原则的意思应表达为:高考成绩在前,意味着以高考成绩为主,“及”表示主次关系,综合测试成绩应是作为高考成绩的参考项。

  对此,民航学院招生办不予答复。

  考生起诉被驳回

  和民航学院交涉无果后,去年7月17日,武占英带着女儿来到了北京,以约见申诉的形式,向民航总局反映情况。民航总局的接待人员接待了他,听他反映了情况,但随后均以“领导在研究此事,没有表态”为由,拒绝给予任何答复。

  第二天,他们又来到了教育部,一位接待人员的答复是:“中国民用航空学院不是教育部直属院校,中国民用航空学院隶属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教育部管不了。”

  不久,民航学院党委书记作出答复:“经查,中国民用航空学院在此次乘务专业招生录取工作中,全体招生工作人员没有贪赃枉法的行为。”武占英认为,学院是否有“贪赃枉法”行为,并不是自己想要知道的,学校的答复让人感到很奇怪。

  在武占英发给记者的资料中,他详细记述了自己往返于邯郸、北京之间,求助多个部门的经历。

  去年8月4日,武占英将情况申诉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人民来访接待室。国家信访局以《访转京部[2006]485号》文的形式,批转到民航总局,督促其解决。民航总局未予答复。

  同年10月15日,武占英向民航总局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其依法进行立案、检查和处理。民航总局作了书面答复,以“中国民用航空学院及其乘务学院制定招生章程、录取考生的行为不属于民航行政机关对相对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原告的行政复议请求不在行政复议范围为由拒绝受理。

  同年10月30日,武占英在申诉无果的情况下,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民航总局《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要求判决民航总局履行其法定职责,并赔偿原告的损失共计315万元。

  今年3月2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起诉。第二天,武占英又提出了上诉。

  武占英称,4月9日他收到的民航总局《行政诉讼答辩状》称,民航总局不予受理上诉人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请求答辩人依法处理中国民用航空学院2006年招生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立案审查中国民用航空学院2006年高考招生工作有关违法人员,追究其刑事责任,赔偿315万元损失等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从录取结果公布以后,武占英一家就往返于河北省招生办、中国民航学院、教育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相关管理部门,行程近万公里,花费6万余元。

  “空中乘务专业要求考生年龄在19周岁以下。我女儿参加高考时的年龄正好为19周岁。如果没有被录取,意味着孩子一生将永远失去报考空中乘务专业的机会。”武占英说。

  2007年空中乘务专业招生简章相关规定已更改

  4月10日,记者登录中国民航大学网站,发现《2007年空中乘务专业招生简章》有关录取原则的部分与去年相比较发生了变化,已明确规定:“按照艺术类招生的地区,考生高考文化成绩需达到所在地区省级招考部门所划定的艺术类专科控制线以上,凡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我校将按照综合测试成绩(综合测试成绩=专业考试成绩+高考英语成绩×0.3)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按照普通文、理类招生的地区,考生高考文化成绩需达到所在地区省级招考部门所划定的普通高校专科控制分数线以上,我校将按照高考成绩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英语成绩高的考生可优先录取。”

  《2007年空中乘务专业招生简章》最后还明确规定:“最终录取原则以《中国民航大学2007年招生章程》为准。”

(编辑:木头丫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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