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6月1日起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30日10:24 扬子晚报

  [扬子晚报网消息]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6月1日起实施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2007年6月1日施行。与1991审议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相比,新法就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予以回应和解决。记者采访了江苏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副主任李晓霞。

  学校对在校生无监护责任

  [案例] 2004年5月24日,某小学军训,学生潘某的裤子被粘上口香糖,遂误认为是同学芦某所为,芦某当即对潘某下体踢了一脚,致使潘某生殖器裂伤。事发后,学校随即将潘某送到医院就诊。为此,学校尽到了其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不承担责任。芦某相应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条文]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解读] 一些人士认为,学校是学生在校期间的临时监护人,只要学生在学校里发生了事故学校就应当负全责。本条规定,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而非监护责任,但并不等同于学校对学生不承担任何责任。此条的含义是:一、学校应及时救治受伤害的学生,对于某些情况,学校应及时通知受伤学生家长,参与救治意见的处理;二、学校应当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有责任的,根据事故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未成年学生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对于违反学校纪律,造成学生伤害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承担刑事责任。

  [多说一句]学校并非监护人,该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

  防网络沉迷,谨防“下有对策”

  [案例] 南京13岁的小王(化名)因沉迷网络,多次逃课,2006年10月又一次旷课,被其父亲得知后,最终在一个网吧里将其揪出,其父无奈之下,将拴狗的链子拿出,将小王拴在自己的自行车后游街示众,有观者不忍,报警。民警赶到,将小孩解救。

  [条文]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解读]目前防网络沉迷措施主要有三个,一是推广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新技术,如正式推行“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二是开设适宜未成年人的“绿色网吧”,三是鼓励研发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产品。

  [多说一句] 游戏防沉迷系统据说初步收效甚微,玩家会在同一游戏中申请几个账号,轮流使用,还有未成年人借用别人身份证上网。堵疏结合,是一个长久的斗智斗勇过程。

  有“卖出”想法就是拐卖

  

  [案例] 2006年12月份,南京市夫子庙一小孩在父母经营的店门口玩耍时丢失,交警制作了寻找走失小孩的扑克牌。四川警方在为小孩申报户口时发现疑点,上网查询得知小孩是扑克牌中的黑桃九,后南京警方和小孩的父母前往四川接回了小孩。

  [条文]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解读] 拐卖未成年人,不以实际“卖出”为既遂条件,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即构成此罪,法律上也并没有要求其具有“营利”的目的。

  [多说一句] 不要把街头走失的小孩往自己家里带,最好找警察。

  给留守儿童切实的爱

  

  [案例]有位17岁的女孩,父母在她1岁的时候就外出打工了,至今已经有16年的时间。在同班有个比她大1岁的男孩,境况和她相似,两人就双双辍学,开始了同居生活,不久生下一女婴,由于没有固定生活来源,两人争吵不断,最终女孩离家出走。

  [条文]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解读] 目前,我国留守儿童已达2000万,实行委托监护只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临时监护形式,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其法定的职责、义务并未由此转移或消失。

  [多说一句] 留守儿童问题,不是仅仅指定一个监护人就能解决的,更重要的是切实地让孩子感受到爱。

  本报记者 石小磊

  图为29日,无锡市锡山区40所高、初中、小学生在无锡安镇中心小学举行了“青少年红十字救护”演练。提高青少年自我保护意识及自救能力。盛国平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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