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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未经质量受权人审核批准 企业不得放行药品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10日07:24 广西新闻网
质量受权人为药品安全把关 7月底前,我区17家注射剂类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将率先实施质量受权人制度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 (记者张若凡 通讯员许恒)7月9日,记者从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了解到,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制度正式在全区推行,今后未经质量受权人的审核批准,企业不得放行药品。 世界卫生组织将质量受权人定义为负责药品成批放行的人。其核心内容是:药品生产企业在每批药品出厂销售前,必需经过获得授权的质量受权人的批准。依据有关规定,质量受权人要对出厂产品的质量相关要素进行逐一的审核和把关。 因质量受权人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造成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有严重缺陷、发生严重药品质量事故,药监部门也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据介绍,质量受权人制度将于7月底前,首先在17家注射剂类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中实施,12月底前在全区制剂和原料药药品生产企业中实施。以后逐步在中药饮片、医用氧、药用辅料等企业中全面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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