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产后致残状告卫生院 要求赔偿70多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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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07:31 广西新闻网 | |||||||||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何健华 通讯员庞丽 班进斌)一名妇女在卫生院产下了一名女婴,但她却因为生产残疾了。为了追究事故责任,这名妇女将卫生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就这起医疗事故作出宣判。 2002年5月2日下午4时20分,孕妇黄某到南宁市西乡塘卫生院住院待产。凌晨零时2
区妇幼保健院对其进行子宫+双侧附件切除术,术中发现不完全子宫破裂。术后黄某病情未见好转,于2002年5月4日转至广西区人民医院治疗。其间,黄某出现全身严重感染、急性肾功能衰竭、呼吸衰竭、严重高分解代谢、霉菌血症。经治疗,黄某于2002年7月26日出院。 2003年2月10日至2003年3月8日,黄某因言语欠清、活动不便在广西江滨医院住院治疗。2003年6月18日至2003年7月19日,黄某因缺血缺氧性脑病在广西中医学院二附院住院,此时黄某智能减低,双下肢肌力Ⅲ级,经神经营养、运动康复及中药治疗,双下肢肌力Ⅳ级出院。 2004年7月,黄某诉至原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要求西乡塘卫生院赔偿损失。卫生院向法院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南宁市医学会认定该病例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黄某不服,向广西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广西医学会认为:患者子宫破裂是造成产后出血的原因之一,其原因与产妇为经产、人流2次,造成子宫肌层损伤有关,属于难以预料的产科严重并发症,产后出血是导致缺血缺氧性脑病的原因之一,但患者未能系统坚持功能康复治疗是造成目前病情的主要原因;医方对产程观察、记录及处理存在不足,这些不足与产妇子宫不全破裂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认定该病例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黄某于2006年1月再次起诉,认为由于西乡塘卫生院严重不负责任,接产医生违反操作规程,未采取合理的分娩方案,造成其子宫破裂、产后大出血,事后又未及时进行抢救,导致其终生残疾,要求赔偿医疗费等10项共计764182.82元。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住院分娩,被告应对原告产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细致观察,及时适当地处理,但被告对原告产程观察、记录及处理存在不足,由此南宁市及广西医学会均认为这些不足与原告产程中子宫不全破裂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认定该病例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被告承担轻微责任。故判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25%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费用154099.31元。编辑:韦怡作者:何健华 庞丽 班进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