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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违规鉴定胎儿性别暂不属于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5日08:26 南方新闻网

  违规鉴定胎儿性别不“犯罪”

  由于各方意见分歧大,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删除其作为犯罪行为规定

  关注立法

  据新华社电是否应将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定为犯罪并施以刑罚,各方意见分歧较大。为慎重起见,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进行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删除了原草案中有关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属犯罪行为的规定。

  2005年12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曾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导致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后果,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草案征求意见和审议过程中,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认为,我国目前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形势严峻,如不给予高度重视、切实解决,将会影响人口结构和社会稳定;用刑法手段对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加以打击,能够起到震慑和遏制作用;实践中,取证、操作不是最大难题,不能因为取证困难就放弃刑事处罚。

  但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中央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法律专家则不赞成把这一条所列行为定为犯罪。主要理由是,我国现阶段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有复杂的社会原因。重男轻女、“养儿防老”的传统生育观念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根深蒂固,而观念问题是不能也不宜用刑法手段改变的。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考虑到在这个问题上“各方意见分歧较大”,建议继续对这个问题研究论证,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暂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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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

  叫停“高价”教科书

  据新华社电针对教科书价格越来越高以及社会有关人士呼吁的教科书应该循环使用的问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正在审议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增加规定:教科书定价应实行微利原则,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近年来,中小学教材的印制呈现出高档化趋势,不少教科书采用16开大版面,铜版纸彩色印刷,其装帧、设计、印刷的精美程度不亚于专业画报,堪称奢华,“豪华”的装帧也带来了“豪华”的价格,增加了家庭的不少负担。

  与此相应的还有教科书的“寿命偏短”的问题。根据调查,在不少比我们“富”得多的国家,学生课本平均使用寿命为5到10年,而我国中小学生课本的使用寿命只有半年!

  在审议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时,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一些地方提出,义务教育的教科书在定价上应当实行微利原则,以减轻学生及其家长的负担。同时,国家应该鼓励教科书的循环使用,以有利于建设

节约型社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研究,建议将原草案的相关条款修改为: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国家规定的基准价确定零售价。并增加规定: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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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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