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营利性医疗机构乱收费 上海市颁布四项新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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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8日10:01 中国新闻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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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6月28日电据上海新闻晨报报道,上海市1300余家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年内须全部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备案、最高限价、明码标价、明细清单等4项制度。 最高限价制度规定,药品价格不得超过国家和市物价主管部门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并严格执行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医疗服务价格备案制度规定,应将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报所在区县物价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区县卫生主管部门在1个月内报送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在上海卫生信息网上公示。 明码标价制度规定,须将常用医疗服务的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收费标准和药品零售价格在医院收费窗口等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用电子显示屏、张贴价目表、价目本等方式进行公示。 明细清单制度规定,向患者收费时,须向门急诊患者提供服务和药品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的明细清单。对住院患者每日发生的各项费用提供查询服务。患者或家属需要费用明细清单时,应免费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