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胸科医院医患双方争抢病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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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8日11:57 黑龙江日报 | |||||||||
本报首席记者 王萌 6月19日,哈尔滨胸科医院发生了一起患者与医生抢病历的纠纷。患者称,亲眼看到医护人员修改病历,院方修改病历涉嫌造假。院方则认为,患者抢夺病历是一种违法行为,医护人员有义务保护病历。据了解,我国相关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明文规定,患者有权复印门诊病历,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服务。26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调查。
医生掰伤患者亲属的拇指 许多,34岁,哈尔滨人,因肺结核病于5月19日转入哈尔滨胸科医院接受治疗。据其家属介绍,6月6日开始,院方更换了一种治疗药物,致使患者出现不适反应。此后,病情急转直下,到6月13日凌晨,患者经抢救无效死亡。患者亲属许冬燕说:“我们一直怀疑院方治疗不当存在医疗事故,在病人去世的第二天就向院方及主治医生刘某提出复印病历,但院方以种种理由进行推脱。” 据许冬燕介绍,6月19日,她来到肿瘤病房2楼办公室,再次找到主治医生刘某。这一次刘某勉强同意复印,但只从全部病历中抽出一小部分。在刘某到对面的办公室找护士的时候,许冬燕把剩余的病历藏到了包里。 护士带着许冬燕到位于另一个楼里的结核病房门诊复印室,碰巧当天复印机坏了。“就在这时刘某气喘吁吁地追上来说这份病历不能给你,然后就上来抢。我说,我要求全部封存或者放到院长那儿。在护士的帮助下,病历被抢走了,刘某又过来抢我包里的那部分病历。整个过程,门诊里有许多医护人员和患者围观,没有一个人上来干预。最后,刘某硬是掰开我的手指把病历抢走。”许冬燕说。 许冬燕左手的拇指有些红肿,据说是医生掰的。当天,医患双方同时报警,110出警进行了干预。事情还没有完,据许冬燕介绍,12时许她来到医院的档案室,发现医生刘某和一名护士正在桌前紧张忙碌,桌上的病历正是死者的。看到许进门后,两人立刻收起病历并离开。怀疑对方修改病历,许冬燕当天第二次报了警。 院方:不存在医疗事故 26日,记者来到了哈尔滨胸科医院。在结核病房门诊楼前,许多患者都对医患双方争抢病历的那一幕记忆犹新。记者采访了医院负责处理此事的院长杨迈、副院长、医务科长史同。据了解,争抢病历事件发生后,院方进行了调查,并于记者采访当天做出了一份书面的结论。结论如下: 一、该患者患肺结核病史三年,患病期间未进行规律抗结核治疗,造成了肺结核的难治性,且在此期间反复咯血,严重地影响机体抵抗力及各器官功能。 二、该患除患有严重的肺结核,同时伴有重度营养不良;酸碱平衡失调电解质紊乱,血气分析提示Ⅱ型呼衰,所有这些合并症是该患在漫长的疾病过程中形成的,尤其是代谢性碱中毒使氧离子曲线左移,加重组织缺氧;严重的低氯血症使代谢性碱中毒不能逆转。维持肌体生存的内环境慢性改变最终导致机体重要器官,尤其是心肺功能的衰竭,使各器官功能不可逆转导致死亡。 三、该患在病重期间,所在科室进行了积极负责的抢救,并多次请院内心内科及哈医大一院、市二院心内科、呼吸内科专家会诊,其治疗方法得当,抢救措施到位,患者的死亡属正常死亡,构不成医疗事故。 四、经查验该患的病历未进行违章改动,病历有抢夺的痕迹,可以证实。 院方的负责人认为,院方不存在修改病历的行为,也不存在不为患者提供病历的行为,院方所做的一切工作都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的。双方在争夺当中,医生也被患者咬伤。 该院的医务科长史同及主管副院长解释说,患者14日曾来到医院要求复印病历,但当天正值双休日,病历取不出来,此后的一段时间,家属未要求复印也未要求封存。这段时间内,院方正在对病历进行整理。该院的主管副院长介绍,在病人去世之后,院方可有一周的时间对病历进行整理然后再封存,这一点是国家法律所允许的。 病人住院期间,应家属的要求,患者用两个名字在病历上登记,使病历记载有点儿混乱。封存前,院方对病历进行了整理,使患者产生了修改病历的错觉。据院方介绍,按照国家规定,病历分为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主观病历可以不向患者提供。所谓主观病历是指医生的分析、会诊、查房记录以及病情分析等等,当天,院方向患者提供了客观病历,但患者家属坚持要提供并抢夺全部的病历,以致发生了纠纷。 法律专家:病历应向患者提供 就这起医疗纠纷,记者采访了多名法律界人士,他们表示,从未听说过病历可以经过一个星期的整理后再提供给患者的说法。律师王文明认为,病历是病人接受治疗过程的记录,医院应做到如实记载并且准确无误,并应及时向患者提供,如果允许院方整理后提供给患者,病历的真实性无法保证。 据介绍,我国对病历的管理有明确的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此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 采访过程中,律师王文明对院方所说的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之说也表示存疑,并表示未听过相关的说法。 本报将追踪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