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规定药品购销无发票将按非法渠道采购论处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30日10:29 新华网 | |||||||||
新华网石家庄6月30日电(记者张洪河)记者从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从7月1日起,河北全省范围内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凡不能提供加盖税务监制章的合法发票,以及药品清单内容提供不齐全的,将一律按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论处。 为规范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管理秩序,严把药品质量关,堵塞药品质量管理漏洞,确保社会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明确规定,对于药品生产、经营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发票和药品清单的品名、品种数量及金额应一致。对于药品清单的开具日期超过合同期限,仍不能提供发票的或提供虚假发票的,一律视为从非法渠道进货。销售单位的药品发票(复印件)、药品清单和加盖的印章式样,应在当地药品监管部门和购货单位存档备案。禁止药品经营企业为其他企业或有关人员代开药品销售发票或药品清单。(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