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药监人员投资药厂将被开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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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1日13:00 华商网-华商晨报 | |||||||||
晨报讯(记者张毅)药监管理人员“入股”药厂将被视为“商业贿赂”,面临“开除”的最高惩罚。 昨日,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下发《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实施方案》的通知。此次整治将持续到今年9月。此后,药监部门将全面打击收受“红包”等商业贿赂行为。
《通知》指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人员在批发零售、原料采购、广告宣传,参加药品、医疗器械投标竞标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行为的企业和药监人员都将受到药监部门的惩处。《通知》中指出,药监部门的管理人员将不得从事参与到药厂的投资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