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医疗费用超千元可分段申领救助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8日03:13 海峡都市报 | |||||||||
N本报记者马智晔 本报讯福州市政府日前印发《福州市城区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对2005年出台的相关规定,在救助范围、申领程序、惠民措施等方面作了修订。新《办法》适用于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含琅岐经济区)参照执行。
新《办法》增加了可申请救助的特殊病种,分别是结核病规范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治疗、精神分裂症治疗、危重病抢救、高血压、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心功能衰竭、系统性红斑狼疮。此外,符合规定的特殊门诊病种以外的重大疾病门诊治疗,全年个人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的,也可申请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医疗费用较高,无力与医院一次结算的,可分段向市医保中心申领医疗救助金,即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每超过1000元后便可进行申领。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院方对其住院床位费、护理费给予减收50%的优惠;大型设备检查费、手术项目费用给予减收20%的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