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物价局:药价最高只能比进价多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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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0日05:03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记者 张睿) 昨日,四川省物价局下发通知要求,8月1日起,省内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最多只能在实际购进价(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基础上顺加15%,否则将受到严格处罚。
通知要求,省内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必须严格执行以实际购进价(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的规定。其中抗肿瘤药品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一律不得超过75元;中药饮片加价率原则上控制在25%以内。 县以下医疗机构在国家未重新统一规定加价率前,暂按现行文件执行。凡实行上网采购的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其零售价格不得高于我省上网药品所规定的临时零售价格,未上网药品的零售价格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 下月起,四川将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的监管,定期向社会发布实行市场调节价药品的价格信息,价格一次性上涨15%以上的生产企业应提出正当的涨价理由。必要时,依法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实行临时干预措施。 另外,10月底之前完成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听证工作,逐步推进总额预付与服务单元付费相结合的结算办法,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生主动控制医疗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