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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涂改病历被判赔医药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08:40 法制日报

  本报讯杜辉明 罗应亮 一医院擅自涂改住院病历,患者亲属索赔获得支持。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审判决丰城市某医院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用四万余元。

  2001年9月28日,余恒因病到丰城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出院时出现了两份内容不同的出院小结。一份交给患者本人携带的出院医嘱注明为病毒性肝炎,只要求继续护肝治疗;另
一份出院医嘱注明患者患急性乙型肝炎,医嘱内容更详细。从病案资料上看,有多处刮、改动过的痕迹。2004年2月5日,余恒旧病复发,再次到丰城市某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慢性肝炎。由于病情恶化,转院后治疗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余恒二次住院治疗,丰城市某

医院尽了一定的救治义务。但是第一次住院时病案材料多处涂改,出现了两份不同的出院小结。因病案资料有多处刮、改过的痕迹,家属不同意鉴定,导致医疗事故鉴定工作无法进行,对此丰城市某医院应负全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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