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驱蚊剂不得使用致癌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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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12:19 新闻晚报 | |||||||||
□记者 孙财元 晚报讯 驱避蚊虫之类的驱避剂不得使用化学致癌物作原料,记者今天上午从上海市质监局获悉,上海出台了强制性地方标准《驱避剂卫生安全要求》(以下简称《驱避剂标准》),对驱避剂的卫生安全方面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标签作了具体规定。凡上海生产经营驱避剂的企业都要根据该标准要求执行。 据介绍,驱避剂是一类通过其挥发性气味,使吸血昆虫产生忌避,达到防止昆虫叮
以下简称《驱避剂标准》在健康效应性上,通过急性经口毒性、皮肤刺激性、眼刺激性、皮肤变态反应性和致突变性等五个指标来规范;在标志和标签上要求注明产品名称、产品标准编号、产品使用说明书、生产日期、生产厂名称、地址、邮编、电话、有效成分名称、含量、保质期、有效保护时间、使用方法、必要时应注明安全警示说明和注意事项,并要求在有效保护时间上不得少于4小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