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规定医疗人员尊重隐私不得泄露病人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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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5日12:26 新闻晚报 | |||||||||
□记者贺天宝 晚报讯 市卫生局今天再次重申,在医疗保健服务过程中,严禁医疗保健机构及医务人员推销相关产品。在给各区县卫生局及医疗保健机构的通知中规定,在医疗保健服务过程中,任何机构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尊重病人的隐私,不得向外界泄露病人以及孕产妇和婴儿的个人资料,特别是严禁为达到商业营销目的而违法透露有关信息。 通知规定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及从事医疗保健服务的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工作规范从
在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有关健康教育和宣传的活动中,不得有任何商业营销人员直接参与商品介绍,也不得有医务人员从事带有推销商品性质的宣传活动。未经单位批准,医务人员不得擅自参加生产、经销单位组织的宣传、咨询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