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将统一由国家药监局复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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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2日08:23 法制日报 | |||||||||
本报北京10月11日讯 记者朱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建立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复审制度的通知》,通知要求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实行复审制度。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进行审查,对审查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负责。审查批准的广告应及时
通知指出,各省(区、市)审查批准的广告有下列情形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责令改正:在广告审批监督管理系统中备案的违反广告审查有关规定的广告;广告监督机关认为应当复审的广告;对异地发布的广告,发布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异议并需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裁定的;其他需要复审的广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