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称乙肝歧视成社会问题 强制休学侵犯平等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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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00:09 人民网-人民日报 | |||||||||
最近两年,如何消除高校对乙肝病毒携带新生的歧视,成为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副理事长王钊的一块心病。 目前,乙肝在我国人群中的携带率近10%,乙肝长期携带者1亿多。乙肝歧视由来已久,但王钊发现,近两年来,乙肝携带者学生被学校休学的现象频频见诸报端。
这些事件往往规模大、涉及的学生人数多、社会反响强烈。她说:“过去两年中,各地的多名学生向我们求助,引起了我们的重视。” 乙肝歧视已成严重社会问题 对上述现象,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给予了高度关注。随后他们发现,高校的乙肝歧视现象的消极影响,已不仅仅限定在校园内:休学导致了乙肝携带者学生的学业中断,部分同学甚至就此而失去了回到学校继续学习的机会,人生之路因此而改变;表明高校校医院和学籍管理部门对乙肝缺乏了解,不清楚应当如何对待乙肝携带者学生,校方在面对这个问题时也感到困惑;在休学事件发生后,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如何处理这类事件也不是很清楚,也感到困惑。 “最严重的是,这类事件在广大师生和社会公众当中,引起了无形的乙肝恐惧情绪,公众认知为之困惑。”王钊说,乙肝携带者学生被大规模休学现象,涉及到这一青年群体的切身利益,涉及到高校公共卫生政策,也涉及到社会文明建设和社会价值观的进步,“是一个亟待重视并亟待给出明确解决对策的问题”。 强制休学侵犯教育平等权 事实上,医学上早已确认:乙肝病毒携带者肝功能相对正常,不等于乙肝病人,体力上与正常人无异,也不妨碍他人接受教育。正常的学习、生活、工作中,乙肝病毒携带者与其他人接触不会发生传染。 “强制休学,是对公民教育平等权的侵犯。”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成铭对法律上有关规定作了列举:《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2004年)规定,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其中包括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对照李毅的遭遇,杨成铭认为,从法律上讲,强制休学行为侵犯了李毅同学的教育平等权。“从法律后果上看,这种侵权会影响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将使一个家庭持续贫困,损害一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全面进步,乃至国家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相关法制建设亟待跟进 “肝胆相照论坛”是一家关注并维护乙肝携带者正当合法权益的乙肝公益网站,负责人之一陆军在同网友的交流中,发现大学新生因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被强制休学的情况,在新疆、河北、云南、四川、山西等不少地方均有发生。 在为受害者依法维权的大量实践中,陆军深切地感受到:乙肝歧视作为一种近年来集中出现的社会现象,缺乏明确的专门法律予以规范,各个相关方也都没有成熟的行为模式来应对,使得这种现象无法有效地预防。 “而且,一旦歧视事件发生后,也无法有效地干预和援助,难以得到圆满解决。”陆军表示,乙肝携带者学生被强制休学现象,关键是相关法制建设要跟上,从全局上预防这种现象的发生。 作为全国政协常委、苏州大学教授朱永新认为,应在相关法律上,将“非歧视”原则具体化。他曾提出一项提案,建议对2004年12月实施的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进行具体化。希望在《传染病防治法实施细则》中规定“乙肝表面抗原属于公民隐私权,不得入学时强制进行乙肝两对半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如违反本条款,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教育部门进行处罚”。 2005年1月,新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将乙肝病原携带者判定为合格。王钊说:“这是一个好的迹象,也希望高校中早日消除不应有的乙肝歧视。” 规范乙肝检测法规(政策建议) 我国对乙肝标志物(“乙肝表面抗原”或“乙肝两对半”)检测非常不规范,导致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混乱现象。乙肝标志物检测,已经不是单纯的医学问题,而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 乙肝标志物检测不规范,最主要问题是存在大量的“不应检而滥检”现象。根据我国《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不能献血、不能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因此,绝大多数行业和学校不应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实行就业限制,也无须进行乙肝标志物筛查。然而,许多企事业单位招工体检和各级各类学校入学体检,乙肝都成为了体检普查项目。这种“不应检而滥检”的现象,人为地制造和加剧了公众的乙肝恐慌,致使众多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筛查之后被录用单位拒之门外。现在,公务员录用中的“乙肝歧视”已被消除,但“不应检而滥检”现象在更大范围内仍大量存在,消除全社会的乙肝歧视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为消除乙肝歧视根源,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建议卫生、人事、劳动和教育主管部门应尽快制订对乙肝标志物检测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在文件中应特别强调: 对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需要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测的行业招工体检和学校入学体检,初检时不应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测;初检肝功能结果异常者,进入复检程序时可以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扩大乙肝病毒携带者就学、就业的受限范围;违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按照我国现行的有关规定,高考前对考生的乙肝标志物体检是必需的,但入学后,高等院校(及各类专科学校)不应再对学生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测。 (摘自中国农工民主党2006年政协提案) 链接 我国是乙型病毒性肝炎的流行大国,其中乙肝病毒携带者几乎占了人口的10%,约1.2亿人。 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携带者,即所谓“澳抗阳性”,在检验报告单上HBsAg为“+”号,但没有肝炎症状和体征,各项肝功能检查正常,经过半年以上观察无变化者。 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携带者除不能献血及从事国家法律规定的特殊职业如服兵役等外,可以和常人一样入托、入学、工作、结婚生子。同处一室的一般不会传染,因为乙肝病毒是经血传播、母婴传播和性传播。 大多数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携带者适当保养,定期检查,避免饮酒,是可以一生与乙肝病毒和平共处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