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规定医院冠名格式 个体诊所须冠个人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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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0日10:51 新华网 | |||||||||
10月19日,记者从省卫生厅获悉,江西出台了《江西省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医疗机构冠名基本格式以及不得使用的名称等。 根据《意见》,医疗机构原则上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如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不超过三个名称,但必须确定第一名称。不得使用(含有)已核准的现有医疗机构识别名称或以谐音、形容词、组合词等形式模仿本省已经核准的现有医疗机构识别名称。同时
按此规定,省、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冠名为“江西省/设区市/县(市、区)+识别名称+通用名称”;大学、医学院校设置的附属医疗机构冠名为“大学/医学院校名+附属+识别名称+通用名称”;个人设置的个体诊所、个体护理站冠名为“县(市、区)名+个人姓名+诊疗科目名+诊所(护理站)。(江卫、记者徐明) 来源: 大江网-江南都市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