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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医保低收入者住院最高补助1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1日06:29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记者 姚长寿)12月1日起,在补助范围内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低收入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时入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和经批准办理特殊疾病门诊的医疗费及家庭病床的医疗费,除了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外,还可享受成都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困难人员住院医疗补助,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享受的住院医疗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0000元。这是日前出台
的《成都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困难人员住院医疗补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的内容。

  住院医疗费补助分三级

  《办法》确定补助范围为参加成都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入院前连续足额缴费满12个月,因患恶性肿瘤进行放、化疗;患慢性肾功能衰竭进行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或进行器官移植及术后治疗;或经核定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超过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下列人员,可申请住院医疗补助:入院前12个月的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申报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2倍的单位参保人员;入院前12个月的本人养老金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2倍的参保人员;享受政府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上人员均不含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以及经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符合住院医疗补助条件的人员住院医疗补助按以下公式计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含经社保经办机构批准的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费用-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其他已享受的补助费用〕×支付比例。其中住院医疗费补助的支付比例为:一级医院(含社区医疗服务机构)60%,二级医院50%,三级医院40%。

  出院后1个月内申请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支付住院医疗补助费用时,应扣除参加除基本医疗保险外的其他医疗保险所赔付的保险金、相关部门的补助金、其他责任人支付的赔偿金、医疗单位按规定已减免的费用、社会各界互助帮扶救助的资金。补助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享受的住院医疗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0000元。

  申请时,本人或家属填写《成都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困难人员住院医疗补助申请表》,由用人单位或街道(社区)、镇(乡)政府签署意见并鉴章后,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住院医疗补助。申请住院医疗补助的人员应在出院后1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个月)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住院医疗补助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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