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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价不得超过15%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8日00:31 华夏时报

  本报讯 (记者 杨超) 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药品售价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中药饮片加价率控制在25%以内。北京12月1日起执行此规定。

  市发改委对列入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价格进行全面调整,制止企业变换剂型、规格、包装变相涨价的行为。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要严格执行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的规定,中药饮片加价率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应控制在25%以
内。药品实际购进价是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

  按照

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制定的《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试行核定药品出厂价格。选择部分政府定价药品从出厂环节控制价格,通过限制流通环节差价率,降低最终零售价格。推行由生产企业在药品包装上标示建议零售价格的制度,以增加价格透明度。对企业标示的价格偏高和价格上涨幅度过大的,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据《价格法》的规定,采取提价申报、调价备案、限制差价率或者利润率等手段进行价格干预。调整药品政府定价目录,逐步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处方药纳入政府定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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