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规定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价不得超过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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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8日00:31 华夏时报 | |||||||||
本报讯 (记者 杨超) 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药品售价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中药饮片加价率控制在25%以内。北京12月1日起执行此规定。 市发改委对列入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价格进行全面调整,制止企业变换剂型、规格、包装变相涨价的行为。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要严格执行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的规定,中药饮片加价率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应控制在25%以
按照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制定的《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试行核定药品出厂价格。选择部分政府定价药品从出厂环节控制价格,通过限制流通环节差价率,降低最终零售价格。推行由生产企业在药品包装上标示建议零售价格的制度,以增加价格透明度。对企业标示的价格偏高和价格上涨幅度过大的,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据《价格法》的规定,采取提价申报、调价备案、限制差价率或者利润率等手段进行价格干预。调整药品政府定价目录,逐步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处方药纳入政府定价范围。 ■相关新闻 33种药执行最高零售价 今起,23种西药、10种中成药执行最高零售价。记者昨天从北京市发改委获悉,头孢噻肟钠等药品执行最高零售价格和暂行最高零售价格。其中,36片装清热解毒片,每盒最高零售价17元;还制定了北京益民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司可巴比妥钠胶囊最高零售价。 | |||||||||